简介:摘要: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青少年是国之希望,但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已不同往日,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频出现,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意味着刑事责任年龄的适当降低,使“他/她还是个孩子”的苍白辩解成为过去式,这体现的既是我国对社会违法行为的绝不忽视,也从侧面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关注。但同时更需要通过法治教育来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的表现形式。
简介:票据伪造情形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一般情况下都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在我国学界,这早已成为定论。不过,当出现表见伪造的情况时,被伪造人应当承担责任。可是该责任追究能否适用表见代理类推适用的方法得以解决这一问题值得研究。另外,当有被伪造人愿意追认时,被伪造人票据责任不得免除。问题是在票据伪造中,在被伪造人愿意追认的前提下,追认的对象是什么。进而,如果被伪造人可以追认,其追认效力是属于有溯及力的补充授权,还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一种新的票据行为。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为此,针对表见伪造和被伪造人追认这个核心问题,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责任划分,以求厘清票据伪造中当事人的责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