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2001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哈逖姆·马斯洛依(HatimMaslouhi)潜入其前女友萨尔茨(Salz)家中,袭击并试图谋杀其男友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造成被害人身受重伤,直到萨尔茨冲天鸣枪后方才逃离。经相关专家鉴定,被告人在作案的整个过程中其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都与常人无异。经过对被告人行为的分析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典第212条意义上的未遂的故意杀人,具有违法性。但考虑到其之前患有精神幻觉症影响了被告人自身的行为,波恩法院对其进行了减轻刑罚的判决,判决其自由刑4年并送入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在本判决中,波恩法院将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是精神障碍者这一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成为减轻判决的根据。本文将以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为切入点,简评波恩法院的本份判决。
简介:于欢一案判决引发争论,实乃我国被害人过错理论困境所致。当被害人过错成为刑事司法中常见问题时,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也必然成为了一个不能回避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然而目前具有阻却违法实质意义的被害人过错却被限定为酌定情节,且在量刑中显得可有可无。内涵模糊的不法侵害亦与被害人过错相疏离,“入罪型”犯罪构成模式缺少违法性阻却判断,因而造成被害人过错无法发挥违法性阻却功能。在既有犯罪构成框架下,应当赋予犯罪客体对违法性判断的功能,进一步厘定不法侵害的内涵与外延,改变被害人过错理论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让被害人过错真正具备阻却违法性的实质价值,从而突破被害人过错仅仅作为酌定情节的现实困境。
简介:摘要:未成年人自身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真正定型,相较于成年人来讲未成年人更容易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从理论上来说应当比成年人宽容一些。然而97刑法中不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基于90年代的标准,当时的十三岁少年心智与体力和今日显然是有差距的,我国目前适用的《刑法》中对未成年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对未成年人起不到绝对的威慑作用,甚至很多未成年人将此条法律规定作为自己知法犯法的保护伞,由此可见,当时的法律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社会现实。面对犯罪低龄化与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现状,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深入了解,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