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公共利益损害主要是指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表现为环境质量下降、物种数量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等。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着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环境责任领域的基本原则,为公共环境保护设置了从损害预防到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体系,这种以义务为导向的法律保护体系比传统的以权利为导向的法律体系更加适合我国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目前,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适用困境,可以在参考国外应对对策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新的解读,并完善我国立法和相关制度,更加灵活地适用原则,使其在环境公共利益保护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简介:在环境法领域,如何设置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推动政府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是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构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激励机制的内在原因,主要源于我国当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政府所具有的"经济人"自利属性以及现代行政过程由"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等现实状况。因此,为更好的调动政府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必须分阶段改革现行的财税体制,加大环境保护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重视政府所具有的自利属性,选择恰当的激励机制与方式。此外,在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之中,也必须注重对权力主体的利益引导,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运作,强化政府环境责任,促进地方政府积极的履行环保职责。
简介:贸易与环境这对有史以来的矛盾,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迅速推进,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日益激化的趋势。为解决全球性生态危机,各个国家对环境的管制越来越严,甚至单方面启动经济贸易政策作为实现环境目标的手段,结果往往是将单边环境措施异化为贸易保护的工具。WTO作为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是目前解决贸易与环境矛盾的主要场所。对于单边环境措施,WTO表现出有保留的许可。它原则上承认成员为满足环境政策的需要单方面采用或维持单边措施,但是坚持多边磋商与合作是解决贸易与环境冲突的首选途径,成员必须在WTO制度框架下,以不违背WTO目标和基本规则的方式实施单边环境措施,维护环境与贸易的协调发展。
简介:在环境保护观念普及化的今天,国际投资协定(BIT)将环境问题纳入规范之列,已成犬势所趋。美国正是在此背景下在其新版BIT中强化了环境保护。强化主要表现为用语、款项变化和内容增加,但却因专门环境条款用语仍极富弹性、缺乏法律责任规定和没有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作为实施保障,而表现出很强的政策属性,其法律意义因而打折。然而,因为一系列“强化”反映出向法律性质的靠近,法律意义并非阚如。对于美国来说,这种从政策性向法律性过渡的选择是现实需要与摆脱两难处境的折衷做法。正在与美国加紧谈判BIT的中国,应该在了解其内容、性质和发展趋势基础上,积极参与这类国际规则的制订过程。
简介:造成目前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形势不断恶化的各种因素中,有关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的缺陷或缺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的发展,这是实现西部大开发宏伟战略目标、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