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以来,在反垄断领域的政治性因素显著减弱、国会影响力不断降低和司法裁决机制日渐僵化的情形之下,美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专家化趋势日益凸显。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充分吸纳专家智库的参与,使得出台的措施和决定具有专业、主动与持续的优势。但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专家化也引发了"规制俘获"的问题,加之"唯效率论"的单边性以及民主监管机制的缺失,专家化的程序正当性受到质疑。梳理美国反垄断法实施专家化兴起的历史背景,分析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专家化优势与问题,寻求专家化与民主化之间的平衡对策,对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实现反垄断法实施法治化的目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总体层面来说,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既需要向专家化的方向推进,亦需要构建平衡专家化的民主机制,真正达至为消费者福利服务的立法目的。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