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简介:本文试图估计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通常称为CLMV国家[即“柬老缅越”])在加入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后由于实施共同有效特惠关税(CommonEffectivePreferentialTariff[CEPT])制度而遭受的税收损失,并建议它们采取适当的政策来弥补这些损失。显而易见,除了与众不同的缅甸以外,其余的CLMV国家都肯定会由于实施该制度而损失大量向东盟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的关税收入。然而,所有CLMV国家的政府总收入(税收和非关税收入)却可能会大大增多,尽管共同有效特惠关税的税率降低了。因此,本文认为,尽管这些国家的税收暂时减少了,但它们还是应该继续致力于充分实施共同有效特惠关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