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立法必要性上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将金融风险的防控前置,及时遏制金融犯罪的发端行为,防止风险扩大。保障公众资金安全和国家金融秩序。司法实践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金融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本罪的认定上,应当区别典型性和非典型性的金融机构,分别采取形式的或实质的设立标准。对于互联网平台中“筹备组织”,亦应和传统筹备行为的认定有所区别。对于合法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在设立许可失效后继续营业等行为。亦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还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梳理本罪和诈骗犯罪的关系.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颁布实施,许多司法实践中模糊不清的法律问题得到了解诀。笔者通过学习《担保法》并结合在律师工作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谈点律师怎样为金融机构避免信贷流失的体会。目前,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担保的时效问题。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贷款保证合同时,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未约定。合同到期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相当多的一部分债务人一次还清欠款有困难,只能逾期分次逐步偿还,债权人也不可能因此而立即起诉。这样很快就拖过了法定的保证期限六个月,至时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贷款,保证人则完全不负保证责任了。二、担保资格问题。有些债权人在签订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