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然权利,出自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要义。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所谓“自然权利”,并非指自然界的权利而是指人类的一种客观权利。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可见,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的最基本权利。
简介:自然状态学说的出现是自古希腊以来哲人们所构造的神义论理论体系隐含的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发端是质疑上帝存在之正当性的“伊壁鸠鲁悖论”。为了驳斥“伊壁鸠鲁悖论”并论证神圣秩序的合法性,自奥古斯丁起的神义论就致力消解“上帝之善”与“现世之恶”之间的紧张。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上帝的绝对支配『生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由于难以回答现世之恶的正当来源问题,阿奎那开始承认人的自由意志对于恶行的责任,司各特则将恶行归咎于自由意志在行动上的自由选择,近代意义上的自由个人的观念初露端倪。中世纪后期的神学理论最重大的变革则出现在奥卡姆的理论创新中。奥卡姆的理论构成了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直接思想渊源。自然状态学说的理论伟力在于它是具有必然性逻辑的历史结论,自认具有合法性的现代法治绝不可能建筑于一个偶然的“假设”之上,一切革命性变革都只能是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结果。
简介:洛克的全部思想奠基于他所设想的自然状态学说。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一系列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权、自然法的执行权等,并遵循人的舒适的自我保存、不侵犯他人等自然法则。在这种人性论的基础上,洛克重新解读了政府的目的、政治权力的起源和范围等问题,与此同时,也构建起了他的教育体系。一方面,为了实现他的人性假说,洛克需要谨慎地处理人渴望自由的欲望与控制他人的欲望之间的矛盾,因而他采用了一系列的教育手段,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建立权威和利用人的爱好名誉的欲望;另一方面,洛克尤为注重培养儿童在社会中寻求舒适的自我保存的诸多方式,德行、智慧、教养和学问的培养即指向此目标。
简介:"自然状态"作为一个核心概念,是近代西方法理学发展的理论原点,也是论证西方宪政制度起源的逻辑起点。但是,学者们对"自然状态"的真实性始终纷争不断,莫衷一是。在这场理论争鸣中,较为具有代表性的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其共识在于都将自然状态视为一种与政治社会相对的、人类的、原初的存在状态,政治社会成立的意旨在于更好地保护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深入研究可以发现,自然状态概念是一个建立在历史事实之上的逻辑假想,其理论意旨不在于揭示和再现人类的"史前阶段",而仅仅是一种为了论证政治社会起源的理论实验。自然状态概念背后孕育的人本主义、理性主义等价值理念才是贯穿西方法理学和政治哲学发展的主线。
简介:以宗教改革为标志,欧洲在16世纪经历了其古今精神上的一次巨大断裂,导致了上百年的混乱和无序。欧洲政治秩序必须被重建,但这个新秩序必须有一个与以往不同的基础。霍布斯在17世纪中期对这一历史性要求作出了深刻回应,其"自然状态"学说即是为新秩序奠基的第一次伟大尝试。其后,洛克又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作出了意义重大的积极回应。本文认为,洛克在对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进行回应的过程中,继受了他的一些前提,但作出了限制,并对某些核心部分进行了关键修正,从而改变了霍布斯理论的绝对主义方向,使"自然状态"学说导向了对自由民主式宪政法治体制的支持。本文的核心内容就在于,重新展现洛克对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回应的几个重要细节,并初步显示洛克的修正对于近代宪政法治之思想与实践的重要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