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平与正义是法律价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所追求的永恒主题,审判实践就是这种正义与公平的最直接体现。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参照交通事故予以赔偿标准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偿主体、精神损害、个案中的个体社会价值、归责原则中,未能充分体现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公平等精神,以及赔偿范围规定不够明确,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各自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处理个案,由于每个法官的经历、阅历、理论水平、职业素质的差异,必然导致同类案件审理结果的差异,有的甚至大相径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范诉讼主体,确定合理赔偿标准及分配标准,并考虑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差异。
简介:【文章摘要】在社会领域中,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存在为理性所不能及的知识,对于此种“无知”的状态,哈耶克提出“无知”包括两方面,一为“可以克服的无知”,二为“必然的无知”。人们在社会的活动处于必然无知的状态,但依旧可以进行协调的行动,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由此人们的行动必然受有某种独立的抽象的规则调整。哈耶克提出正当行为规则正是在这样自生自发的秩序中形成的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行为的社会规则。基于此,哈耶克的正义观为规则的正义而非人性的正义。人们对社会中的现象错误地诉诸于“非正义”而使“社会正义”概念受到狂热的追求,但所谓的“社会正义”只可能适用于组织秩序中,是一种唯理主义的观念构想,在社会中毫无意义且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