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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自身特殊的本质,法律本质是构成法律现象诸要素的内在联系,诸要素中权利、义务和国家强制力的矛盾运动是法律本质表现,同时其他社会现象通过这种矛盾运动对法律产生作用和影响.

  • 标签: 法律本质 法律结构 权利 义务
  • 简介:法律解释的特性,十九世纪的神学者Schleiermacher[1](1768-1843),以文艺作品的解释之特性,来两相譬谕的。他在《解释之观念》(LieberdenBegriffderHermeneutik)的一篇小品论文中,曾这样说道:"法律之解释,和文学书的解释不同。法律的解释,在于确定法律的范围,就是对于法律某某规定的不明确时,而决定其规定,究竟有如何的关系。"

  • 标签: 法律解释 十九世纪 文艺作品 ERM IFF 文学书
  • 简介:意志支配下的物之占有,  动物作为法律上的物,这个没有任何权利色彩的对于物的占有

  • 标签: 动物物 法律本质 物法律
  • 简介:对于法律的认识,从法律存在的整个阶段来进行考量,可以构建出一个应然的、理想化的法律。从人性的特点出发,将其划分为动物本性、潜意识以及人类的社会性三个部分,三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制衡的关系。但人类的动物本性通常强于其社会性,这就会影响到以牺牲多余利益为基础而构建起的社会。法律的存在正是通过强制性的相互约定,来加强人性中的社会性,压制人的动物本性。所以,法律本质就是制约人性的理性契约。

  • 标签: 动物本性 保护性 趋利性 社会性 理性 契约
  • 简介:  【摘要】: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一直备受争议。由于拘束力来源的缺乏,导致强制力不足,使得国际法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甚至被视为“软法”。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察国际法在法律本质方面的尴尬处境,探讨如何强化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关键词】:国际法 法律本质   正文:   一、国际法法律本质的争议    1 、法律本质的定义   关于法律本质,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奠定了该学说的基础。他认为,法律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需要承受的“恶果”。   第二,人民公意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第三,社會控制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发达的政治产生的社会控制形式,通过对社会强制力量的系统适用,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我国关于法律本质最权威的解释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国际法强制力的争议   国内法与我国关于法律本质的解释能够相对应。但是如果将国际法与之相对照,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国际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只是说这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加入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其次,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少数其他的形式。其中,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经过共同磋商制定的,国际惯例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因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性质也能够吻合。再次,国际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无需赘述。最后,这是国际法备受质疑的争议点所在:国际法是否有强制力?   在一国之内,国内法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任何人违反了国内法,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然而国际法上却很难找到与国内强制力相似的强制力。一些国家公然违反国际法后却能仍然不会受到任何处置,即使说国家可以对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这一报复行为能够称作强制力的表现形式,也不得不承认国际法的强制力是很脆弱的。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赵理海也指出,在二战之后,很多人认为国际法就是不切实际的东西,对国际法十分质疑。   当然这仅仅是基于一个特定法律本质解释的分析发现的问题。国际法表现出来的局限性远不止强制性缺乏。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国际法的立法、执法过程暴露出来的“软法”现象也使其法律本质备受质疑。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和埃里克 · 波斯纳指出,国际法长期以来受到不是法律的质疑。这一论断主要基于下列事实:国际法没有成体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系统;国际法偏袒强国而忽视弱国;国际法通常仅为现存国际行为的写照;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时却不受惩罚。 更有甚者, 19 世纪英国的奥斯汀否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他认为法只能由一个固定的机构制定,并且以实际制裁来实施的规范。他断言国际法“不是实在法而是实在道德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们所知的国际道义。   国内法的强制力是基于国家主权。 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一国之内的所有人必须遵守一国的法律, 并且能够形成一个固定的立法机关、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一个强有力执行法律的警察,倘若违反法律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这个权力的存在赋予了国内法强制力。然而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这也造成了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是否受约束、是否承担义务由国家自行选择。在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只能通过有限的手段实现国际法的强制力。也存在某些国家公然撕毁条约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情况。因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不属于法律。但就算有国家会违反,也不能否认国际法有一定强制力。正如国内法虽然拥有强制力,却仍会发生违法犯罪。不能以违法事实存在否认法律具备强制力。虽然现在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相对的强制力已经存在,更不能忽视未来国际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联系的逐渐紧密,一次失信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部分国家会遵守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国际法,违反者是极少数。   二、关于国际法法律本质现状的建议   为解决国际法局限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主权“上移”。国际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不容小觑,欧盟、联合国等组织的出现更能让人看到一种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雏形。“主权是最终和最高的政治权威,……这些法则的运作,是绝对性的。” 这个观点在现在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曾经的绝对主权观念已经逐渐开始弱化,如今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在慢慢凸显。拉梅乐在《世界合众国》一书中指出: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争取合理的世界组织:一是限制主权;二是建立国际主权。也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与更好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应该让渡出部分国家主权,然后将这些权力集中,形成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权力,也就是拉梅乐提及的“国际主权”。国家主权是公民为了共同利益让渡出部分权利的集合,这种国际主权与国家的关系,就如同国家主权与公民的关系。而之所以提出“国际主权”,目的也就是让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有一个拘束力及强制力的权力根基,摆脱“软法”的现状。保罗 · 泰勒在分析联合国职能在冷战前后的变化时认为,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权观念,一是认为主权是一个私人世界,国际权威微乎其微;二是得到许多国家集体授权的国际性许可,联合国可以像独立政府一样运作。他在深入研究后总结说,国际社会关于主权的理解逐渐偏向于第二种。戴维 · 阿姆斯特朗在“全球化与社会国家”一文中,运用构建主义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国家”的概念,将国家比做社会行动者。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世界不再像以前那样孤立封闭,国家主权也不再绝对,开始慢慢相对化。相信这会让国际法有越来越坚实的基础,不再陷入“软法”这一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 1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 2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   【 3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埃里克 · 波斯纳:《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 4 】奥斯汀:《法理学讲义》, 1885 年第五版,第 I 卷。   【 5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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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律本质理论与治国方式密切关联.决策方式的转变,法律平等观的变革,法律权威的提升,法律的对外关系调整功能之变化,推动了当代中国法律本质理论从全盘接受苏联的法律本质理论模式到质疑、超越和深化的历史变迁,形成了适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新的法律本质理论.

  • 标签: 法律 本质 治国方式
  • 简介:<正>一、前言2007年2月18日春节当天,我电话向山田老师拜年,只觉他气虚无力,并无欢愉之情,以为他有沉重心事。2月下旬,许泽天自德国回台,电话告诉我,老师罹患胰脏癌已至末期,是春节前检查出来的。医师说,只剩半年时间。老师退休后,幽居礁溪,多次邀我晤谈,我俱无回应。这回,学期刚开始,我缺课,约了泽天带路,直驶礁溪。我见到才做完化疗的老师,理着光头,瘦了将近20公斤,披着御寒重裘,面容呈现水果败坏一般的黑色。我心中的英雄人物,遭病魔如此折腾,想着他曾经叱咤风云,想着他昔日

  • 标签: 告诉我 道冲 泽天 气虚无力 直驶 英雄人物
  • 简介:《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发表季金华的文章认为,法律现象是一个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概念,它涉及法律意识、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法律的历史运动诸方面的表现。在谢晖先生看来,“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这一客观事物之本质的外在表现,是法律的外部联系的综合,其特点是具有直观性、表象性”。法律本质法律现象区别其他社会现象以及决定法律现象构成要素之间内在关系的规定性。法律本质存在于现象之中,法律现象是体现法律本质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特征的认识,来探究法律本质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中也能反映法律本质法律现象总是与经济、政治、文化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法律必然有其经济本质、政治本质和文化本质

  • 标签: 法律现象 《南京社会科学》 法律规范体系 社会现象 法律本质 经济本质
  • 简介:我国法学界关于"商法"概念的外延与内涵的争论已硝烟渐淡。在实用主义的旗帜下,人们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对商事部门法的研究中。在欧洲,人们正在进行法律一体化的努力,"统一商法"的概念被反复提起,作为欧洲早就存在统一的、超越国界的"商法"的佐证。这个概念起源于何时?最初的含义是什么?其后的发展又是怎样?在提出并回答了这些问题的基础上,作者告诉我们,欧洲中世纪的"统一商法"究竟是什么?

  • 标签: 法律本质 部门法 商人法 证据规则 托运人 运输法
  •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种类在我国也开始呈现出多元化态势。一人公司以其卓越的规避风险的能力,正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由于一人公司形式与传统公司法理论存在着诸多冲突,致使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工作难以开展,同时也阻碍了对实践工作的有效规范。本文拟以一人公司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一人公司的法律本质,以期有助于扫除当前一人公司发展的理论和制度障碍,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

  • 标签: 一人公司 冲突 法律本质
  • 简介: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是遵循各类企业的非凡法、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等规定,我国的企业形态主要有下列9种摘要,日本的企业就有如下8种不同形态摘要

  • 标签: 中国 企业法律 国企业
  • 简介: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是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但这一理论面临实践的困境。根据犯罪构成标准,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应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此才能摆脱通说的困境,而且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说的修正理论“从一重重处断”学说,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因而亦不可取。

  • 标签: 法律本质 想象竞合犯 数罪并罚 犯罪构成 根据 原则
  • 简介: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持证券市场可信度与有效性的重要机制,在世界各国证券监管法制中备受推崇。现代法律之精神实质在于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使各方处于应有的位置和最佳的连结状态,以保证社会经济之健康、稳定与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之理论基石,从根本上体现了现代法制之精髓,其法律本质是国家权力与市场自由的衡权法、经济安全与经济自由的衡权法、披露义务人与投资者的衡权法。

  • 标签: 证券市场 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 衡权法
  • 简介:近日相关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博客的本质就是媒体,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网络与传统媒体在本质属性上没有区别,各项关于言论尺度的法律条款对网络媒体同样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说,“网站进行信息传播,实际上获得了网络行政部门给予的权利,它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网络语言是社会语言的一部分,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删除超出文明用语范畴的贴子,是博客管理者的义务。”

  • 标签: 法律专家 传统媒体 博客 网络媒体 技术委员会 记者采访
  • 简介: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定义,概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消除了“无效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等等不科学的概念或观点中存在的矛盾,把民事法律行为汉仅限定在规范民事行为范围之内。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本质 合法性 民法通则 合法行为 民事义务
  • 简介: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中国社会内部的变革因素开始推动法理学和法律本质理论向前发展。法学界围绕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相互关系,对法律本质进行了多视角、多层面的探讨,力图论证法律本质是正义性、阶级性、社会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主张用马克思关于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相统一的原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关系的原理、法与法律关系的原理来深化和发展法律本质理论,建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集自治性与开放性于一体的法律本质理论体系。

  • 标签: 改革开放 法律本质理论 市场经济 民主政治
  • 简介:本质是什么?举个例子来说,我们村里有一位在省城里的大人物二林,他住着蒋介石政府留下来的小别墅,家里有政府配给的勤务兵和厨师,有权调拨小汽车。他历尽荣耀,得过数不清的勋章,经常在各种极尽铺张的宴会上露面。有一次,他心血来潮地去逛商场,在商场里他看中了一件红黑格子的衬衫,问了价钱,他吃了一惊,认真地对女营业员说:"我看只值二十块。"女营业员嘲笑的口气回答他:

  • 标签: 女营业员 大人物 蒋介石政府 女演员 稻草 街道办事处
  • 简介:比较法上,商人概念的立法较为成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第一种以德国新商法代表,即主观主义或商人主义立法模式,其对商人的概念进行直接的规定;第二种是以法国商法为代表,即客观主义或商行为主义立法模式,其要旨是先规定商行为的概念,再由商行为导出商人的概念;第三种以日本商法为代表,即兼顾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折中主义立法模式,但

  • 标签: 商主体 商行为 折中主义 本质要素 民事主体 商事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