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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内容摘要: 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和公开制度的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撰写要求提到了新的高度。一份优质的民商判决书,必是事实归纳清晰、法律适用正确,并能够让人通过阅读该文书了解整个案件内容以及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法院工作人员应全面提升判决写作能力,努力制作出更多的精品文书,让人民群众通过阅读判决感受到公平正义。

  • 标签: 民事判决书 撰写 民商事审判
  • 简介:正当程序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是外国判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在国际民商司法合作领域都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进行了界定,我国国内立法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双边民商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有关内容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 标签: 正当程序 外国判决 承认与执行 司法协助 国际条约
  • 简介:在一个旨在促进外国判决在执行地国而非判决作出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公约中,因此按照公约第26条所承认的判决就像是在执行地国作出的判决一样,限制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判决的理由

  • 标签: 公约外国 判决承认 外国民商事
  • 简介:中国目前最重要和最紧迫的区际司法协助事宜,是如何解决内地与港澳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判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内地与港、澳互不承认与执行民商判决的法律现状及三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并论述了三地达成'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判决安排'(简称'判决安排')的主要条件及程序.本文认为,内地与港澳现行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地)判决的法律制度有不少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是三地达成'判决安排'重要的法律基础.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判决安排'的时机已经成熟,这既是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实践需要,也是三地人民的共同需要.

  • 标签: 民商事判决 相互承认 执行 发展趋势 港澳 区际司法协助
  • 简介:内地与香港实施CEPA协议,加速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客观上要求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我们应站在更高更远的角度,并具有创新精神地看待和解决两地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内地与香港之间小范围的安排难以适应两地经贸关系的大发展,而一个大安排(大协议)更能反映目前两地经贸发展的现状,更能切实、全面地解决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判决问题。

  • 标签: 法域 经济一体化 判决自由流动 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
  • 简介:WTO对涉外民商审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WTO有关规则在涉外民商审判中的适用、涉外民商审判的透明度和涉外民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问题三个方面.WTO成员的涉外民商审判要与WTO有关规则一致,同时应促进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我国现阶段涉外民商审判必须解决人民法院的国际吸引力的营造、区际法律冲突和涉外民商审判中法官忽视适用冲突法规则的问题.

  • 标签: WTO 中国 涉外民商事审判 国际私法 区际法律冲突 人民法院
  • 简介:在当今各国民间交往,经贸合作日益频繁的时代,对外国法院民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因其关系到一国的国家和社会利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正日趋加大。本文拟就我国现行的有关制度,完善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前景展望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我国现行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不仅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而且也体现在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它们共同构成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以及外国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渊源和依据。(一)国内立法的规定及有关司法实践1.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进行了重大改

  • 标签: 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 民事诉讼法 管辖权 民商事 司法协助
  •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内地与港澳民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因缺少相关立法与协议,彼此将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适用于对方。通过比较国际上区际司法协助模式及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不同建议,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应采取已有的安排模式解决区际民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同时就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及承认与执行的程序进行了探讨。

  • 标签: 法域 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 区际司法协助模式
  • 简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对外交往活动范围逐渐扩大。在民商领域中,多样化的民商已经成为了经济全球化的关键表现。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商交往,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加,出现了众多的估计民商诉讼问题。在缺乏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的情况下,会导致当事人无法保证自己的利益。目前各国都在针对管辖权冲突导致的平行诉讼做出努力,我国目前也存在着立法的不足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是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民商平行诉讼协调机制。

  • 标签: 国际民商事 平行诉讼 协调机制
  • 简介:司法救助制度作为法制健全和社会民主的体现,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随着各国民商活动的增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救助便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大制度之一。本文通过对国际民商诉讼司法救助制度概念、背景的分析,对目前国际民商诉讼救助制度所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探讨并就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 标签: 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 程序正义
  • 简介:当代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有若干重大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将一般民商特许制度进行公法的调整,使行政主体亦能进行民商特许:作为受许人的国企或私企可使用"国企标准监管企业"的名号、并具有与一般国企平等的市场地位。当受许人为国企时,在实施优先股制度的同时通过实施民商特许对国企进行有限控制;当受许人为私企时,通过在特许合同中加入国企监管标准等内容通过合同对私企进行有限控制。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通过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优先股分红、某些经济政策目标的达成等获得收益。本制度贯通了行政营利行为与行政私法行为,在推进国企改革及应对TPP国企条款的挑战、合理拓展财政收入、达成政府某些经济政策目标等方面有重要应用价值。

  • 标签: 行政主体 民商事特许 国企改革 财政收入拓展渠道 TPP
  • 简介:(一)平行诉讼之概念、成因及类型平行诉讼(PamllelPmceedings),通常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是国际民商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我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区际平行诉讼的制度安排.

  • 标签: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 平行诉讼 积极冲突 当事人 国家 法院
  • 简介: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问题、识别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是不能不解决的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中,识别问题又是解决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前提,因为没有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就没有对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则的正确适用,更不会有对争议的公正处理。识别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研究这一问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传统认为,识别是通过冲突规范解决涉外民商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必经的步骤,是确定某一涉外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前提。

  • 标签: 涉外民商事案件 识别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 民商事纠纷 管辖权
  • 简介:本文通过对解决民商争议的新方法———ADR的基本涵义、种类及优缺点的阐述,分析了ADR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并对我国引入ADR制度提出初步设想。

  • 标签: ADR 仲裁 优越性 制度缺陷 设想
  • 简介:交易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客观上规范和引导着商人的行为。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交易习惯具有独立的效力根据。交易习惯效力具有相对性。我国商事立法与司法对于交易习惯过度干预.不利于商事交易的调整。我国应在民法典中规定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交易习惯的采信规则。

  • 标签: 交易习惯 构成要件 法源地位
  • 简介:中国历史悠久,地域宽广,且各地民情不一,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当中,形成了众多而又极具特色的民商习惯,与国家成文法一起规范着各类民事和商事行为。为因应民商立法和裁判的需要,近代中国曾开展了两次全国性的大规模民商习惯调查运动,取得宏富成果,为制订民商法律、促进民商裁判提供了参考依据,成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进程中的厚重一笔。

  • 标签: 民商事习惯 晚清明初 调查
  • 简介:英国的民商管辖权制度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传统上它与大陆法系中的管辖权制度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但晚近的发展却表明了英国管辖权制度正逐步向大陆法系靠拢.对英国传统的民商管辖权制度以及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之后管辖权制度的变化进行系统的论述.

  • 标签: 管辖权制度 民商事 大陆法系 普通法 布鲁塞尔公约 国民
  • 简介:新加坡的法院系统分为两大主要部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除了教会法院对部分婚姻和财产处分诉讼行使管辖权外,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对新加坡境内的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建立在传票的送达和被告服从管辖的基础上.管辖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涉外管辖权条款方面.对于平行诉讼,新加坡法院可以"诉讼在另案进行"或"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中止本院的诉讼或发布禁令限制外国的诉讼.

  • 标签: 新加坡 涉外民商事管辖权
  • 简介:内地与香港民商区际司法协助之我见曹静随着收回香港、澳门主权的日益临近,我国将很快成为世界上唯一的两种社会制度和多种法制制度并存的特殊的单一制的多法域国家。这样,区际法制冲突的产生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开展将在所难免,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尤为迫切。...

  • 标签: 区际司法协助 内地与香港 民商事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
  • 简介: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各国障碍立法的产生主要源于对美国单方面域外证据开示的对抗。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所规定的证据开示极为广泛。同时,美国法院还经常单方面地获取域外证据。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很多国家认为美国证据开示制度是对本国司法主权的侵犯。在早期,许多国家对美国的证据开示命令只要采取外交抗议的方式。其后,一些国家为了对抗单方面的美国域外证据开示,纷纷制定障碍立法,禁止或限制在特定领域向美国法院提供证据。而美国法院为了缓和与其他国家的冲突,也先后采取了礼让分析、平衡原则、善意原则等来减少与其他国家的冲突。研究其他国家的障碍立法也可以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 标签: 证据开示 域外取证 障碍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