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关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做出明确约定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争议已久。《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一改《担保法》第19条的立场,实现了从连带责任保证到一般保证的巨大转变。这种转变,对于民事保证或许是众望所归,但对于商事领域是否同样适用,则有待考证。本文拟梳理自《担保法》以来关于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时该如何处理的立法流变,通过对比较法的学习和我国司法实践的观察,得出我国是否有必要在未作明确约定时,对保证方式进行民商事的区分的结论。
简介:摘要:《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民事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二审独任制的实体性要求,而合议制的功能在于发现不同法律意见达成共识,提高司法裁判效率,审理适用合议制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竞争的结果。案件中不存在多个不同意见,均可以适用独任制。通过分析独任制的制度逻辑,对二审独任制实体性要件进行解释,进而理解其程序性要件,防止二审独任制适用过程中的限缩或扩大。
简介:摘要:格式条款从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有了经济合同法,特别是行政法规中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颁发,在各行各业中,主要是工厂企业,模板式合同,很多是合同格式条款,在近些年来的应用当中更是逐步增加增多。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在生活中各项事务增多,格式条款作为方便进行合同签订的条款,其应用的程度也在不断加深。格式条款中所包含内容形成的免责条款,可以在法律层面上对双方当事人形成良性的免责规制,更好地帮助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取得更加公平性的地位和提升办事效率。但是由于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也产生了使用格式条款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些矛盾重复导致出具格式条款的一方站在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规定了大量免责内容,致使被迫签订格式条款的另一方而受到了利益上乃至法定权益的损害,因此应当进行民商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