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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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解晓红(廊坊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廊坊065001)

作者简介:解晓红,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合同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文章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违约责任的含义及其特点、违约形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浅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违约形态;免责事由

1违约责任的含义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相比较具如下特点:

①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依照民法的规定,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②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条件。

③违约责任有相对性。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而来。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表现为:违约责任旨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违约责任可以有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包括违约责任也可以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约定。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形态

违约形态即违约行为的形态,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①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履行不能构成违约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履行期限届至时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其二是不能履行是由于不可康乐之外的原因引起的。

②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即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毁约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英美法称拒绝履行为预期违约。

③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做出履行或不接受履行的行为。根据含义迟延履行包括给付吃盐和受领迟延。给付迟延即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的情形。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受领迟延职权人没有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及时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是其应负的法定义务,此种义务即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也应成为合同义务,债权人违反此种义务,应负违约责任。

④不完全履行。又称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理论上一般把不完全履行分为三类,即瑕疵给付、加害给付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瑕疵给付是指履行标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或品种、规格、型号等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履行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主要有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及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3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3.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和社会事件(战争、罢工)两种。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全部免责,而是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二是当事人迟延履行遇到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三是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2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3.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

3.4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做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4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形式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行为视为月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和条件,违约责任形式是违约责任的现实内容,也是认定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归宿。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些论文作者对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此二种方式为合同义务的履行,而非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后,凡债务人实施的能够减少债权人损失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尽可能的实现合同的预期目的或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而且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并非只单独使用,在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仍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还分别可以与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合并适用,所以本文作者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仍为以上五种形式比较妥当。

参考文献:

[1]王月江.论违约责任.廊坊法苑,2005,3.

[2]李明舜,周应江.合同法教程.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