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某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办公大楼的水磨石地面工程发包给私人包工头赵某,赵某雇用外地打工人员翟某等人从事这项工作。1999年12月22日晚饭后,赵某安排翟某等人加夜班,翟某不慎从二楼摔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要求包工头赵某对翟某的工亡给予经济赔偿。赵某认为,翟某擅自上二楼,从高处摔下身亡,是他自己不慎造成的后果,与他人无关,双方有口头协议,一切伤亡事故责任自负。因此,不承担对死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立案后,经审赵某雇用外来打工者翟某时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也没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同时分析认为某建筑公司对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在查清事实的基
简介:环境诉讼对于环境纠纷的最终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在环境法领域,放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的一个普遍趋势。随着我国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力度的加大,污染环境渠道的增多,社会变迁和利益;中突的加剧,环境纠纷层出不穷,传统的环境纠纷诉讼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逐渐力不从心。在我国现行诉讼法框架下,环境诉讼的原告作为诉讼的发动者,缺乏明晰界定,这使得环境诉讼往往因资格不合而启动不了。我国民众对于空气被污染、旅游景点被破坏等行为提起的环境诉讼,大多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而被法院驳回,因此,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只有理性认识我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障碍,才能找准我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