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8年前,樊纲在《读书》杂志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不道德”的经济学》,从而在国内引发了一场关于经济学伦理问题的大讨论。经济学把“自利”作为分析人类行为的预设,似乎是一件无可挑剔的事。甚至连茅于轼这样具有人文关怀的经济学家,也认为经济问题与伦理问题遵循着两种完全不同的逻辑。也许,它反映了人们对“休谟法则”的深信不疑:我们不可能从“实然”(is)中推出“应然”(ought)。1739年,休谟在《人性论》中严格区分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提出不可能从“实然”推出“应然”的著名论断,被道德哲学家黑尔和政治哲学大师罗尔斯称为“休谟法则”(Hume‘sLaw)。1785年,《人性论》发表约50年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为他的“道德律令”做了如此诠释:“我们确实不理解道德命令的无条件实践的必然性,但我们却理解它的不可理解性;对一种力求以其原理来达到人类理性极限的哲学来说,也只能作如此程度的要求。”
简介:自从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以来,公平或者说正义成为伦理学、法学和政治哲学聚集的一个问题。哈萨尼、高德和宾默尔等学者采用现代数学方法尤其是博弈论的最新成果,对公平正义理论进行研究,提出了自己的公平正义理论。哈萨尼认为“无知之幕”之后的“理想观察者”根据贝叶斯决策原理订立公平正义的契约,以追求个人效用贝叶斯期望值最大化;高德则认为新古典经济世界的经济人会根据“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理”公平地分配“合作剩余”;宾默尔的公平理论要解决的是一个根据移情偏好而非个人偏好来计算效用的新问题,他认为公平的契约是生存博弈的均衡。笔者对数理学派中公平理论从预期最大化到移情偏好这一发展逻辑进行梳理比较,分析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伦理体系建设的借鉴意义。
简介:公平理论最初由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于1963年提出。其核心内容是:所谓公平是指社会组织中的个体,常常将个人贡献与个人所得包括物质报酬与社会荣誉、地位等跟另外和自己条件相等(或相近)的个体进行比较,如果二者各自的贡献与所得之比值相等(或相近),则双方都有公平感,此谓之公平,反之,则认为不公平。这种比较是一个社会比较的过程,其结果将在较大程度影响到个体的积极性和进取心。换言之,社会组织中的个体,其士气及积极性不仅取决于个体的绝对报酬,而且还受制于横向比较(即自卑与其他个体间各自贡献与所得之比值),个体有公平感时,则心情舒畅、工作努力、乐于承担责任,且富于进取心;若产生不公平感,则积极性受挫、牢骚满腹,甚至会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工作。降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