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国内不断出现的政绩工程案颇受关注,探究政绩工程的成因及对策,对维持国家稳定、维护公众利益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政绩工程进行界定与分类的基础上,以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对政绩工程案例进行分析,并从制度、公务员及公众、社会环境三个方面探讨政绩工程的成因及对策。【关键词】政绩工程案例成因对策近年,国内的政绩工程案日益增多,如何对政绩工程进行准确界定与分类?政绩工程成因及对策有哪些?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一、界定与分类政绩工程是指在公共行政领域内,少数领导人为了追求和体现“政绩”,未经过科学论证,自行决定立项,动用社会资源并组织实施,但社会经济效益都很低下,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带来损失的各种社会经济建设项目。[1]类别有:1、根据立项人数多少分为个人立项和集体(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务员)立项。2、根据涉及的层级分为单层工程和多层(两个及两个以上层级)工程。3、根据涉及部门的多少分为单部门工程和多部门(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工程。4、根据规模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工程。5、根据立项者主观意愿分为刻意工程(立项者出于主观故意而立项)和失误工程(立项者由于失误而立项)。
简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劳动舍同制职工郭某与某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郭某任财计科副科长,合同还约定“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鉴证。不久,该厂在其主管部门干预下发出了“关于变动郭某工作岗位的书面通知”,将郭某调离财计科到车间当工人。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通过调查认为:郭某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严恪遵守。该厂没有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在主管部门干预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裁决,
简介: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股份回购早已是上市公司的一种非常成熟的资本运作方式,而在我国由于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它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小豫园并入大豫园案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有人认为这可以看做是中国股市第一例为了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依据《公司法》,在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前,允许上市公司收购由与其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采用协议回购方式把小豫园的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悉数回购并注销。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行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此回购案的不足之处是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回购合并的行政指令性色彩较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