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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驳回裁定只是终结再审审查程序,本身并不具有拘束后程序裁判的既判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在先,检察机关监督断后”的再审启动模式,上级法院经再审审查作出的驳回裁定不是该法院对同案抗诉应当提审的法定情形,也不是原审法院依法再审的障碍。但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看似存在的冲突及不必要的争议,应就该问题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 标签: 驳回裁定 抗诉 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
  • 简介: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状况非常严峻,有的上访案件持续多年、不断升温,不仅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而且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也形成了极大的挑战!究其原因,除了部分上访人心态严重扭曲、社会法治环境不佳等因素之外,与执法司法机关对错案不能及时纠正不无关系。建立民事再审案件以指令异地法院管辖为主,以提级管辖为辅的民事再审案件管辖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标签: 民事再审 案件管辖 制度研究
  • 简介:并规定接受抗诉的法院自接到检察院抗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应当作出裁定再审,法院对民行抗诉案件受而不审,将抗诉案件统统转到原审法院再审

  • 标签: 再审难 抗诉案件 案件再审
  • 简介:编辑同志:我被卷入一桩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中,判决结果对我不利,真有些冤枉,现在判决已是终审,我第一次的再审申请没有获得通过,我想再次申请再审,请问,我还能不能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我需要了解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 标签: 法律规定 申请再审 民事案件 判决结果 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
  • 简介:<正>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前应

  • 标签: 再审案件 开庭审理 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诉讼地位 被告人
  • 简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收费的再度审视,劳动争议案件只收取十元案件受理费,保障劳动者申诉权行使的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鉴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以及解决劳动纠纷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在立足于劳动法律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进行改革与完善,通过科学界定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的构成、合理设计多元化的收费标准,同时借鉴英国的诉讼费用罚则完善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进而准确把握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度"。

  • 标签: 劳动争议案件 诉讼费用 诉讼成本 负担规则
  • 简介:<正>在刑事再审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通常采用书面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直接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尚属罕见。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刑诉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失之于笼统和抽象,而且某些规定与审判实际相脱节。本文拟就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范围

  • 标签: 再审案件 开庭审理 被告人 再审程序 决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
  • 简介:<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既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同级人民法院作为生效裁判的二审法院,根据抗诉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由自己提审,也可以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其理由是:1.再审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程序,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如何再审,应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人民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2.因为人民检

  • 标签: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 指令再审 申请再审 民事抗诉案件
  • 简介: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具有简便灵活、经济高效、易于执行等显著特点,便于化解矛盾,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从更高层次上促进社会稳定需要的工作方法和结案方式。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也应当以强化抗诉书说理为基础,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在提高办案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共同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充分运用思想疏导、执行促进、借助外力等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达到定纷止争的目标,真正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标签: 民事抗诉 再审调解 和谐
  • 简介: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再审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规定,存在收费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费用负担规则的确立僵化等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式各行其道,使得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律条文及制度设计已经无法与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程序运行现状相匹配。为保证民事再审真正发挥其应有功能,在准确定位再审之诉及合理落实司法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再审事由的区别及程序类型的不同,对收费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并确立以败诉方负担为主兼顾考虑过错因素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规则,使当事人再审诉权得以理性主张、当事人无理缠诉得以尽量减少。

  • 标签: 民事再审 权利(力)配置 诉讼费用 再审之诉 收费范围
  • 简介:检察机关依据职权提出抗诉后,在再审中应如何启动并展开庭审程序?检察机关是否应在履行抗诉机关职责的同时充当申诉人的角色?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被申诉方应当如何确定?庭审活动是否应遵循民诉法规定的程序?本文以一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抗诉案件再审庭审程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 标签: 自行发现 民事抗诉 再审程序
  • 简介:一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所谓抗诉,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重新审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明确了以下几个重要的程序问题:1.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须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而不能按上诉程序提

  • 标签: 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 民事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 程序问题 民事裁判
  • 简介:法官自由心证原则(也叫综合判定证据原则)、,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证实标准是由

  • 标签: 再审案件 新规定 案件民事诉讼
  • 简介:<正>目前,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某些二审法院对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84条规定,有时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首先从二审和二审法院再审目的和实现途径看,二审法院再审时裁定发回重审达不到自我监督的目的。虽然二审与再审的目的都在于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有错误的裁判得到纠正,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同。二审程序是上级法院通过上诉程序对

  • 标签: 审判监督程序 发回重审 下级法院 二审程序 适用法律 裁判文书
  • 简介: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工作,系再审立案中的程序性工作,原与对再审案件的实体审理合-由审判监督庭一并处理。2000年后,在立审分立改革形势的推动下,逐步与实体审判相分离,并由立案庭负责。截止去年底我省有53.5%的人民法院实现了再审案件的立审分立,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我们对此进行了专题调查,简作分析如下。

  • 标签: 辽宁 再审案件 复查工作 调查分析 再审标准 改进对策
  • 简介:文章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翻供、翻证现象,以涂某某受贿再审案为分析样本,总结了当前刑事再审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翻供、翻证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再审案件中的翻供、翻证,要牢固树立证据裁判意识,充分运用“常识、常情、常理”等经验知识和缜密的逻辑思维,理性审查判断翻供、翻证,以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后的内心确信”状态.结合司法实践,归纳了在刑事再审受贿案件中,审查判断“翻供”后的口供、“翻证”后的证言的基本策略,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 标签: 刑事再审 受贿 言词证据 翻供 翻证 审查判断
  • 简介:编辑同志: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只是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作了界定。请问:对于新刑法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现在又提起再审案件,在再审时应该适用修订前的刑法还是现行刑法?在诉讼程序上是适用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杨云玲杨云玲同志: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刑法的溯及力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时明确新刑法施行前的已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新刑法规定其施行前生效判决的效力,是为了维护法院刑事判决的稳定和严肃,维护法律的权威。我们理解,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判决已生效的案件不能因为新刑法与旧刑法有不同规定而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变,即不能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对新刑法施行前判决已生效的案件提起再审;二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新刑法施行前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应当适应修订前的刑法。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适...

  • 标签: 再审适用法律 刑法施行 判决生效
  • 简介:指令再审性质上是一种审判监督机制,支撑该制度的基础主要是司法系统的等级构造、实质正义的诉讼观、"自治"的审判监督观、"两难"的司法效率观、集体责任的司法机制。现行指令再审的制度设计暴露出深层次的病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而且诸多程序问题没有得到明确规范。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废除其中有悖于诉讼法理的制度因素,保留可能发生积极效果且设计合理的制度安排,从制度上控制和保证指令再审发生的合理性,并对其程序问题进行规范完善。

  • 标签: 指令再审 审判监督 上级法院 司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