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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接受检察机关的抗诉,对民事案件提起再审后,经审理认为原裁判正确合理时,通常在民事裁定书主文中,以“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的形式维持原判。关于以“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的形式维持抗诉再审案件的做法是否合理的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在较大的争议。持肯定观点方的主要理由为:一是此系审判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习惯作法;二是检察机关抗诉是导致审判机关对案件提起再审的直接原因;三是民事抗诉案件与刑事抗诉案件一样,提起抗诉的同样是检察机关,因此对于维持原判的民事抗诉案件同样也可参照《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

  • 标签: 检察机关 民事抗诉案件 再审 司法实践 裁定 审判实践
  • 简介: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为提高抗诉改判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改判、裁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 标签: 抗诉案件 提高民事行政 改判率
  • 简介:<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既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同级人民法院作为生效裁判的二审法院,根据抗诉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由自己提审,也可以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其理由是:1.再审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程序,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如何再审,应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人民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2.因为人民检

  • 标签: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 指令再审 申请再审 民事抗诉案件
  • 简介: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具有简便灵活、经济高效、易于执行等显著特点,便于化解矛盾,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从更高层次上促进社会稳定需要的工作方法和结案方式。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也应当以强化抗诉书说理为基础,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在提高办案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共同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充分运用思想疏导、执行促进、借助外力等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达到定纷止争的目标,真正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标签: 民事抗诉 再审调解 和谐
  • 简介:通过对Q市检察院近十年民事抗诉数据的分析发现,民事抗诉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包括抗诉标准存在一定的任意性,抗诉事由以实体错误为主,民事抗诉制度的实践出现了目标置换和功能变异。这与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目标多元与功能定位模糊有着内在关联性。民事抗诉应当回归再审程序的目标与功能定位,从严把握法定抗诉事由的法律解释;调整抗诉审查重点,紧扣程序规则识别抗诉理由;遵循民事诉讼规律,调整民行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 标签: 民事抗诉 再审功能 再审程序 补救功能
  • 简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抗诉事由作了细化,再次体现了检察监督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法律制定之后必须进行法律适用,如此方能实现立法本意。因此,如何理解新法规定的各项抗诉事由,就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立足于抗诉监督的属性。对新法规定的抗诉事由作了一一分析,以方便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 标签: 民事抗诉 抗诉事由 认定事实 法定程序
  • 简介:检察机关依据职权提出抗诉后,在再审中应如何启动并展开庭审程序?检察机关是否应在履行抗诉机关职责的同时充当申诉人的角色?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被申诉方应当如何确定?庭审活动是否应遵循民诉法规定的程序?本文以一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抗诉案件的再审庭审程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 标签: 自行发现 民事抗诉 再审程序
  • 简介:一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所谓抗诉,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重新审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明确了以下几个重要的程序问题:1.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须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而不能按上诉程序提

  • 标签: 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 民事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 程序问题 民事裁判
  • 简介:<正>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彰显我国司法特色的一项重要民事诉讼制度,其法源主要存在于《宪法》、《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多年司法实践的运行证明这一带有前苏联"职权主义"色彩的诉讼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对案件当事人实行事后权利救济方面是功不可没的,但理论界及实务界始终存在着对其结构性设计合理性的质疑,主要争点在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否因其固有的职权主义特征干预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同时也打破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诉讼系属中的权利平衡状态,以及民事抗诉是否造成了对原判决既判力的冲击,因此出现了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利、弊、存、废之争,加之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正从职权干预型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型过程中,相关争议已无法回避,且业已引起立法机构的高度关注,并列入民诉法修改议题。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虽然此次修改旨在缓解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对民

  • 标签: 当事人主义诉讼 民事诉讼法 民事检察监督 职权主义 检察监督制度 既判力
  • 简介:综观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进程,作为审判监督和执行两个重要程序制度交叉组合契合点的人民检察院抗诉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之间,却始终并未建立起必要且合理的衔接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争议和适用分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可知,抗诉的效力是必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论启动原因如何,只要最终人民法院决定再审,通常情况下,其自然的伴生效力即包括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可见,依抗诉的提出而中止执行不是否定或突破再审功能与制度,而正是贯彻和彰显再审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 标签: 抗诉 民事诉讼 再审程序 中止执行 充分条件
  • 简介:民事抗诉制度的设置,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误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相适应,影响了当事人民事诉讼处分权的行使,也不能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因而不科学,没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标签: 民事抗诉 法律监督 制度
  • 简介:民事抗诉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修补.应当处理好四个方面的辨证统一关系:监督与信任的关系、既判力与再审的关系、实体判断与程序监督的关系、依存性信任与主体性信任的关系。现行宪政框架中我国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监督,试图通过三种渠道对司法公信力进行修补,即:再审抗诉的不得拒绝、审判监督前置对再审案件的过滤、提高一级的“上抗上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改革,但个别规定还需进一步论证和完善。

  • 标签: 民事抗诉 司法公信力 再审 审判监督前置 审判信任
  • 简介:并规定接受抗诉的法院自接到检察院抗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应当作出裁定再审,法院对民行抗诉案件受而不审,将抗诉案件统统转到原审法院再审

  • 标签: 再审难 抗诉案件 案件再审
  • 简介:刑事抗诉未改判案件的成因集中表现为检、法关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歧。这些分歧的形成既有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方面的客观原因,也有审判权运行偏差和检察机关抗诉权亟需规范等主观原因。为提高抗诉案件质量、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必须更新抗诉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案件证据体系的审查、说理和论证,不断拓宽抗诉案件范围,健全抗诉工作内外监督机制。

  • 标签: 刑事抗诉 改判 认识分歧 案件质量
  • 简介:民事抗诉程序的立法缺陷和后果。现行民事诉讼法用四个条文规定了民事抗诉程序,与原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又赋予人民检察院以民事抗诉权,实现了原则性与具体权能的相结合,这在完善民事审判活动中检察监督制度上迈进了一步。但是,与人们期待的实现检察机关保障司法公正的职能以及诉讼法治化的要求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抗诉程序还存在相当的缺陷。

  • 标签: 民事抗诉 民事诉讼法 立法缺陷 检察监督制度 完善 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