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上使用最广泛的概念,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然而,它的正义性和存在价值正受到来自现实经济生活的严峻挑战。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日益呈现为一剑之双刃,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其负面效应已是不争的事实。对此,视而不见或“犹抱琵琶”都不是我们应取的态度。笔者不揣冒昧,试图作一粗浅探讨。一个需要澄清的概念—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以民法主体是否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为标准的。通常将民法主体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称之为无限责任,而以其所有财产一部分承担债务的称之为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有两种形式,一是一般有限责任,即根据法律或债的规定,债务
简介: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之必要性研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退出机制1、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一定的资合性,又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它是一种介于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的一种企业形态。资合性是指公司的设立和对外信誉是以资产为基础的,它要求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意思表示机关.并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本身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要求,股东不能任意干涉公司经营活动。人合性则是指公司的设立和对外信誉是以股东信誉为基础,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存续也都是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它要求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尊重各个股东的意志,而不是完全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安排公司事务。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公司法更强调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而对公司的人合性却缺乏足够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