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主体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一方面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害法治。这类违法行为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防范,究其原因是现行管理行政模式下的法治手段存在信息收集不及时、成本高以及监管者能力有限等不足。针对该问题可以引入行政参与制度予以治理。行政参与制度是不同于事后责任制度的事前治理制度,引入行政参与制度应当将设定行政参与权、参与事项、参与程序作为内容,将遵守国家秘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作为其参与限制。而落实到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还应当就信息公开、参与范围、参与程序、参与责任以及参与救济制度进行完善或建构。
简介:针对学龄儿童通学出行时间与城市通勤高峰时段重叠,常引发学校周边区域严重拥堵,也给学龄儿童出行安全造成隐患问题,以北京市2014年居民出行数据为基础,分析6~18岁学龄儿童出行方式、出行距离与出行时耗等出行行为特征,并对比北京市学龄儿童2006年、2011年和2014年相应数据.研究发现:近年来北京市学龄儿童通学出行呈现出明显的机动化需求,其中非积极方式通学出行的比例持续增长,积极方式(ActiveSchoolTravel,简称AST)比例下降,就近入学政策对通学出行总体有积极的影响.结合通学出行特征,从发展公共交通、校车、网约车多样化接送服务,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改善校园周边AST出行环境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学龄儿童通学出行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简介:摘要煤矿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得怎么样,不仅关系到煤矿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企业的形象,更关系到矿区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国有煤炭企业起到了稳定能源供给的中流砥柱的作用,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很好的履行了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何更好的履行道德责任,保证煤矿企业持续有序发展?我认为,我们煤炭企业依然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以社会观念来对待企业的经营活动,把企业、社会、环境、员工、消费者当成一个有机的利益相关体。在关注企业的利润的同时,要考虑到人的安全、社会环境等其他层面。从另一个方面讲,只因为在社会观念下的经营活动所以能考虑到社会的多个层面,也就会带来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从而能够获得良好的利润和持续的发展。
简介:《行政强制法》第51条明确了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负担的一般原则,但同时容许了例外。例外规定的基础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之拖车不得收费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19条对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政策关照。以是否收取代履行费用为标准,代履行可以类型化为收费的代履行与免费的代履行。然而,两种“例外情形”中,前者并不正当,后者并不存在。类型的构建应以事物本质为基础,特征的取舍应与类型的整体图像“貌合”,且不能与事物本质“神离”。收费是代履行的本质特征,舍弃收费特征,与通过将当事人的作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而威慑当事人自行履行的代履行本质悖离。免费的代履行是对代履行本质的一种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