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立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人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之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简介:【摘要】医疗维权的核心内容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起重要的作用的是举证责任。本文从明确医疗侵权行为的专家责任性质,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轮换,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同时加强医患沟通,增强患者的证据意识等几方面入手,探讨了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构想。【关键词】医疗维权举证责任医疗侵权伴随着社会法治的推进,人们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因医疗问题而引起的医患纠纷日益增多,医疗维权案件也与日俱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鉴于医学的特殊性、风险性和人体的差异性等特征,《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医疗维权中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变成了一般举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