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历史上各朝各代都制定出严厉的法律来反对、打击盗贼。中国古代把叛逆行为归于“盗贼”,盗贼律在立法上被提到重要地位并在制度上从严惩处,尤其是“谋危社稷”中的“谋反”、“谋叛”、“谋大逆”历来是“盗贼”罪的打击重点。从春秋战国时期《法经》对盗贼罪的规定到秦汉时期的“大逆不道”,从北齐时期的“重罪十条”到隋唐时期的“十恶”之条,直至宋代的《盗贼重法》,表明盗贼罪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意义逐渐强化。盗和贼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不仅仅单指一个刑事罪名,而是有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的政治需要。考察古代中国盗贼罪的政治意义,对当今刑法建设仍有启发和借鉴作用。
简介:在春秋时人的话语体系中,“大夫”有三种涵义:泛指卿与大夫;确指各国之卿;指大夫等级本身。在鲁隐公时期,“卿”与“大夫”之间尚无特别明显的区分,其用法在《春秋经》中得到保留;从桓公时期开始,春秋贵族势力日益繁衍膨胀,等级隶属观念加强,内部分化逐渐加剧,开始有意识地将“卿”与通常的“大夫”相区别;至迟在春秋晚期,作为一个有固定内涵的词语,“卿大夫”合用,作为泛指诸侯之下、士之上的宗法贵族阶层,这正是“大夫”在春秋时期等级分化与社会伦理变迁的反映。这一变化对社会性质与社会结构的影响,又集萃于“国人”的内涵变迁之上。一般而言,春秋“国人”可概指卿、大夫、士,但是在与卿、大夫有所区别时,“国人”则主要指下层大夫和“士”。春秋战国之交以降,“国人”俨然成为平民大众的代名词。这既是语言内涵的历史传承、时代变迁及内涵新赋,亦是社会结构与文化形态的历史变迁在人类语言上的反映,更预示着一个“布衣将相”新时代的到来。
简介:摘要: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发展方向,研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内涵演进、变迁动力及路径选择对于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有积极意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到市场参与,从教学模式创新到校企合作的演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变迁动力是结构性因素与职业教育自身行动目标的互动作用,推动着职业教育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实现产业与教育的良性互动和融合发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路径选择需要在重构规则体系、统筹资源配置和完善标准体系等方面取得突破,通过多方合作和政策支持,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的深度融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人才和持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