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旦生效,其法律效力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也及于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随意被撤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稳定。二、错误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纠正。《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是公安部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内部规章,不能成为制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三、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始终贯彻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原则,只能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不会混淆是非,更不会因此而使违法行为人逃脱应有的惩罚。
简介:周游原系重庆《电脑报》职工,从事该报网站工作。1999年4月,重庆飞腾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总经理李大学,将飞腾公司开发的“好又多”电子商务平台软件(测试版)交给《电脑报》网站负责人黎和生,希望进行多方面测试。黎和生便安排周游对该软件进行测试。期间,周游私自将该软件复制于自己的硬盘中。同年6月底,周游辞职后就职于北京百联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网讯公司”),从事电子商务工作。12月初,周游提议,经网讯公司负责人同意,将其原在《电脑报》工作期间取得的“好又多”电子商务平台软件(测试版)复制到网讯公司的计算机中,略做修改后放于互联
简介:在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建立一系列行政评价机制,完善参与型行政,是实现公共利益这一行政活动的最高目的的基本保障。在行政评价和参与型行政方面,发达国家已有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值得正在引进行政评价机制的中国予以关注和借鉴。确立解消信息非对称性的信息公开、信息发送机制,是实现参与型行政评价的前提条件。政府应当在履行公开信息和说明责任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市民参与行政评价进行技术支援,提高相关主体的“掌舵”技能,支援相关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要赋予行政评价更进一步巩固的地位,使其成为具有实效的制度,行政评价的法制化是首选的途径。
简介: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政证据又称行政执法证据或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调查和运用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法院在诉讼中为正确审理行政案件而收集、调查和运用的证据。显然,这是有联系、同时又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证据。两者之间的联系表现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同一性;两者之间的区别则主要表现为运用证据的主体、阶段。目的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正确理解我国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正确理解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关系,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更好地运用证据,尤其是对于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