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引言公司的传统理念是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这一理念一直深深影响着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但是,公司法人和人一样,它既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社会成员。而传统理念只反映了私法上的人的一面,却没有完全反映社会的人的一面;因而它不可避免地会与实践经常发生冲突,受到来自实践的挑战。1920年德国公司法学者开始赋予公司以"公共性"。1924年,英国学者谢尔顿在其"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一文中提出了"社会责任",第一次倡导公司"面向公共服务"。20世纪20年代,美国企业管理者中出现了有利于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相互联系的三个观念,即受托人观念、利益平衡观念和服务观念,并为越来越多的企业领导者所接受与实践。他们甚至相信,公司不仅是一个经济机构,还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机构。1956年,日本经济界提出了"经营者的社会性责任"。但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性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而且,伴随着各国企业社会运动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不断扩
简介:经济发展的速度过快,会导致系列问题产生。而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形式和重要增长点,公司的发展不能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同样重要。在国内,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现象严重,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文章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以及发展演变的研究,基本了解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必要性。继而对国内外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了解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不足与完善途径。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不仅需要公司本身做出努力和改变,政府部门同样应该拿出姿态,调整政策。更为重要的就是我国相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制建设领域必须要完善与发展。这不仅仅有利于公司的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在我国法制建设也有着非凡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