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天然网络属性及定位决定了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容易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相关制约性制度的阙如,也使得股权众筹行为容易异化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积极意义众多、创新价值巨大,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过度介入势必会阻滞甚至扼杀该种金融创新方式。我们一方面应健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等作出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治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应当审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将股权众筹行为轻易入罪的“缓冲带”。当然,对于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之实,以及在开展股权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
简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在澄清条约模糊、填补空白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多疑问:哪些规则具有相关性?"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这个短语是否对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具有限制性作用?是否是指条约解释之时处于生效状态的国际法的全部?因此,对第31.3条(c)项立法沿革、用语含义以及相关国际司法实践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国际条约解释规则作用的机理具有积极意义。对时际法性质的理解是审视第31.3条(c)项的一个必要前提。条约解释通常难免借助于其后的相关新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