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目前没有激愤犯罪的相关立法,故司法实践中仅将其作为酌定情节,产生了立法、司法、理论在该问题上的恶性循环。激愤犯罪的发生机理是:刺激一激愤一犯罪,其诱因范围限于非法刺激。激愤强度为忍无可忍,足以使行为人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严重削弱。激愤失控与实施犯罪之间不存在冷静期。其犯罪对象以诱因施予者为原则,伤及无辜为例外。其罪种范围特定限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由于行为人控制能力减弱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被动的犯罪动机,呈现犯罪由外因主导而内因次弱的状态,依刑罚目的之并合主义无需重刑。激愤犯罪的立法进路是: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设第三款。
简介:摘要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其法律后果最为严重、惩治手段最为严厉,是法律体系下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近年来,伴随着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盛行,我国立法机关频繁修订刑法,增设大量罪名,扩大追诉,这有助于打击社会新生的违法犯罪现象,但同时也带去了一些隐忧。本文立足于积极主义刑法观,通过探讨我国刑法近年来的一些扩大追诉现象带来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司法规制,以完善我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简介: 摘要:食品行政处罚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食品行政处罚的有效规制,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本文从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发展演变和具体运用,探索司法规制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