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作为由规范构成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有自己的内在道德。借助内在道德,党内法规才能唤起党员服从的热情,使得党内法规具有可服从性。党内法规的内在道德应该包括以下八项程序性原则:一般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语言合理性、内部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适用一致性。当然,必须看到党内法规内在道德存在的局限性,即内在道德只是一个形式合法性问题。在党内法规的形式合法性之外,还有一个实质合法性问题。
简介: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和以党章为中心的党内法规体系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法理遵循,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共同构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理支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好地发挥党内法规制度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国家治理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把加快形成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简介:以地方为视角审视和思考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对应地方法治理论,分析地方党内法规建设与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关系。从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基本部署和逻辑架构看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实质即站在中央的高度来规划和引导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推进和发展,将依规治党基本精神运用于地方党建。地方党委应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的职责权限,承担中央授予的法规制度建设职责,从加强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推进和加强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充分发挥地方作用以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简介: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涵括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的命题,需要我们首先跳脱“国家法中心主义”和传统党建理论的思维定势,立足法治一般规律和中国政治现实,从国家治理现代他的高度认识二者及其相互关系。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基本依据和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载体,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二者存在显著区别,但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都是治国理政的规范依据,需要遵循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原则处理二者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是依法执政的现实要求,需要妥善解决二者问不协调、不衔接和不一致等问题。
简介:<正>最近,笔者在广东等地就党内腐败现象的发生机制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以下是由此而得出的一些初步分析和判断。一、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初始形态的商品经济与原有权力过分集中的旧体制(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相交汇改革以后,我们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但事物的发展必须有个过程,再加上种种因素的复合制约,形成了新旧体制并行的局面。在经济领域的许多方面,现阶段都只做到了半商品化和半市场化(如物质分配上的计划内与计划外,价格控制上的议价和平价)。在这种双轨并行的状况中,很容易出现下述情况:已经采取了商品型态的经济活动,其经营流向却沿着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