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翻译首先是一种文化的移植,而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必然受到输入国和输出国所特有的文化环境或者文化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同样,马克思主义术语在传入中国并被中国人所接受的过程中,同样也受到这两种文化模式的影响,即中国传统文化模式和日本文化模式。马克思主义术语是经过日本传统文化的过滤后来到中国的,即'被来源地的马克思主义者解释过了的马克思主义,这必然会打上来源地的语境烙印,从而使传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与原生态的马克思主义存在一定的差异(意义扩大、意义减小甚至误读等)'1。当前马克思主义术语中很多核心术语,由于字典的编纂而失去了历史文化语境,只有将术语的形成置于其生成历史语境中进行考察,充分考察其时代性,才能深层次的理解马克思主义术语的内涵。
简介:法律有其局限,但是要对其作出恰当的描述和合理的解释并非易事。法律首先具有手段或工具上的局限。在许多方面,立法者试图所做的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结果。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更深层次的局限性,诸如法律在起源上受到传统的风俗习惯、宗教伦理和民族精神等的影响,这些民族文化的因素在早期常常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此外,由于人类智识和理性相对于复杂多变的现实世界(客观事实)所表现出来的有限性或缺陷,法律规范本身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局限性,例如内容上的主观价值判断或利益倾向,语言表达上的概括、抽象、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更重要的是,法律还受到原则上的限制,其中最著名的论述莫过于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StuartMill)的"伤害原则"。本文作者认为,就法律的局限问题作出思考并不是要否定法律和立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的位和积极作用,而是为了在这一过程中更好地运用法律这一人类理性的伟大发明服务于人类最良善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