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上,中国海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及第275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海事侵权案件(包括船舶碰撞)的法律选择完全可以依照该法第44条的规定,但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时须做些调整,对于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和仅涉及两艘同国籍船舶的海事侵权案件须视船舶为侵权行为地而适用船旗国法律,对于发生于公海的无船旗国法律可适用的海事侵权案件则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可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简介:1.2012年3月7日,时任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的Karl.JohanGombrii先生和秘书长纳吉尔亨·弗洛雷先生来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贸促会)副会长、中国海商法协会(简称海协)副主席董松根会见了来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副主任于健龙,贸仲委副秘书长、海协秘书长李虎及海协副秘书长安瑞陪同会见,并与来宾就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0届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的相关细节进行了磋商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