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社会系统的群体动态结构社会作为一个有序化的自组织开放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各要素按一定秩序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它具有其各组成部分在孤立状态所不具有的整体功能。而系统的性质和功能又决定于组成该系统的要素和结构。为此,我们的分析将从社会系统的结构入手。为了在思维中复制出社会系统的这一结构,又首先必须探明社会系统形成的起点。因为在这一历史的起点上,已经潜在着社会系统复杂结构的迹象和轮廓。那么,在自然的进化过程中,是什么力量使人类社会最终从自然界分离出来成为社会系统有序化开端的标志呢?是劳动。因为“整个所谓的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①在人类进化的起点上,正是由于劳动的出现导致了主客体的分化,使人化的自然从纯自然中分离出来,同时在矛盾的另一极导致了主体有序化的形
简介:黑车钓鱼执法隐藏着执法者的私利,事实上是执法目标——维护公共利益被执法者个人目标所替代。黑车与打击黑车的持续存在表明黑车经营者与执法者之间存在博弈均衡。这种均衡正是执法者寻租的结果。准入制度造成出租车市场供应不足,价格上升,为在位经营者带来超额收益,使出租车市场产生了"初级寻租";而执法者则利用打击黑车的权力在市场中进行"次级寻租"——这使出租车市场中的寻租变成了"分级寻租"。这两种寻租行为都是制度安排的结果,"初级寻租"是准入制度的直接产物,而"次级寻租"则是在执行中产生的变体。分级寻租对进入门槛低却实行准入制度的市场具有普适性,应当通过取消准入许可、实行绩效预算和加强监督来予以解决。
简介:对于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我国学理上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其中,肯定说多为规范与实务所采纳。从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除了意思表示错误、无权代理等少数情形,并不将履行利益作为赔偿信赖利益的上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违法合同、恶意磋商、违反预约、欺诈缔约、解约赔偿等领域,法院基本上支持“信赖利益以履行利益为限”这一命题,这一做法值得检讨。对于该命题,不应全然地肯定或否定,而应结合规范目的、可归责性与损害类型三项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当法律存在保护信赖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特殊规范目的时,应肯定该命题的适用。除此之外,当义务人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或者欺诈等具有较强可归责性的情形时,应否定该命题的适用。当义务人的可归责性较弱时,则仅当权利人可证明本来会与义务人订立更为有利的合同时,对信赖损害的赔偿才可不受制于履行利益。在追求非经济目的的合同中,该命题并无适用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