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报道1例由程序性死亡受体1(PD-1)抑制剂导致的垂体炎病例的诊治及23个月的随访情况,提示进行PD-1抑制剂治疗过程中,若患者出现乏力、纳差、嗜酸性粒细胞增多、低钠血症等情况,需警惕免疫相关不良事件的发生,并及时进行内分泌腺体功能评价和长期随访。
简介:摘要程序性细胞死亡配体 1(PD-L1)的表达水平与免疫抑制密切相关,介导肿瘤浸润T细胞的活化与凋亡。组蛋白甲基化修饰作为表观遗传修饰的关键步骤,多项前瞻性研究表明其可直接或间接参与调控PD-L1的表达水平,达到增强或抑制抗肿瘤免疫反应的效果,为了解肿瘤免疫逃逸和对临床免疫治疗策略的开发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本文就组蛋白甲基化对PD-L1调控的结构和功能基础、组蛋白甲基化酶以及组蛋白去甲基化酶对PD-L1表达调控等方面作一综述。
简介: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设立了立功制度,成为量刑以及减刑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有利于犯罪分子积极揭发犯罪,争取减轻处罚,而且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稳定社会秩序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立功制度的设立,不仅是刑法方面更是我国实体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完善,而且对于我国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着重从立功的量刑的程序性方面的问题加以研究!一、立功主体之定位谈到立功,无论是从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首先都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便是立功的主体问题,必须要弄清楚什么类型的人符合立功的条件,才有资格去立功,只有这样,才能够对立功现象做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目前学者对此问题的讨论,关于“立功主体”的论述有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立功主体在实体法上表现为犯罪分子,在诉讼程序上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1]第二,“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中的‘犯罪分子’应当是一个泛指,它的外延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也即立功的主体应被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2]第三,“立功的主体必须是已被司法机关所控制的犯罪分子,即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3]...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化疗联合程序性细胞死亡受体1(PD-1)抗体和安罗替尼对晚期去分化脂肪肉瘤的疗效及安全性。方法回顾性分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肿瘤内科接受化疗联合免疫PD-1抗体和安罗替尼治疗的去分化脂肪肉瘤患者的临床资料,共24例患者纳入研究,其中男12例,女12例,中位发病年龄56岁(31~69岁)。分析其疗效和安全性。结果患者均为肿瘤病理简明三级分级方案中G2(中分化)或G3(差分化)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去分化脂肪肉瘤。一线治疗12例,二线治疗7例,三线及以上治疗5例。中位随访时间7.7个月,客观缓解率为20.8%(5/24),疾病控制率为83.3%(20/24),5例部分缓解,15例疾病稳定,4例进展。24例患者中位无进展生存期为4.9个月(95%CI:3.4~16.2个月)。以蒽环类药物、艾立布林或吉西他滨为基础的联合治疗的客观缓解率分别为1/12、2/6和2/6,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分别为7.7、7.3和4.4个月。瀑布图显示蒽环类为基础治疗患者更多表现为疾病稳定(9/12),而艾立布林和吉西他滨为基础治疗更多出现缩瘤(3/6和2/6)。常见不良反应有骨髓抑制、乏力、纳差、皮疹、皮肤瘙痒、心悸、甲状腺功能减退、高血压等。结论化疗联合PD-1抗体和安罗替尼治疗晚期去分化脂肪肉瘤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可耐受。艾立布林和吉西他滨为基础的联合治疗缩瘤效果更佳。
简介:摘要回顾性分析郑州大学人民医院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初治Ⅲ/Ⅳ期结外NK/T细胞淋巴瘤(ENKTL)患者资料。9例患者采用了程序性死亡受体1(PD-1)抑制剂联合P-Gemox-Dex(吉西他滨+奥沙利铂+地塞米松+培门冬酶)方案作为一线治疗方案,4周期治疗结束后,采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评估疗效,并观察不良反应。9例患者中位随访时间为7个月,总有效率为9/9,完全缓解6例,部分缓解3例。主要不良事件为血液学毒性,6例患者出现Ⅰ~Ⅱ度中性粒细胞减少,未见免疫相关的不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