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学术自由是一个历史概念。近代大学成长过程中以维护教学秩序、保障师生权益为出发点,从教皇、国王、市政当局等获得了较多特权,形成了一个以自治为目的的学术自由特权群,可谓非纯粹的学术自治权。在资产阶级宪政法治运动下,作为大学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权逐步得以宪法化。以德国、美国为代表,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公私分明的权力运行的制度形态。德国强调学术自由权的宪法基本权属性,在特别权力关系和教授治校制度影响下呈现出'国家—高校'的权力格局;美国强调司法判例的规范作用,在董事会契约管理和教授联合会制度支撑下建构了'社会—高校'的权力格局。而学术自由移入中国后,民国时期的办学自由权与改革开放后的办学自主权是权利主要表现形态。通过历史形态的考辨,得出学术自由权作为大学治理的一种手段,始终在自由与受控的对立统一中发展,对其的权利化作业与学术权威的确立是我国不可回避的课题。
简介:摘要笔者从教多年来,通过实践分析,深感现阶段语文教学急需改变思维方式和教学模式。那么怎样才能抓住关键,使学生由苦学到乐学,由被动到主动地学好语文?笔者认为,在小学阶段,把学习的自由权利还给学生是新课改下语文教学的重要环节。
简介:摘要《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了人身自由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没有作为单独的条文进行明确,而是将“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散漫规定在第一章“一般规定”的第774条第二句与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第791条。未给予该具体人格权充分的重视。第774条将“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同置,并非是《民法总则》109条的具体化,实质上仍然是将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混乱了该条款的立法逻辑结构。第791条直接取舍于宪法条文且置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章节之下,无法构建起完整的人身自由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制度,难以弥补私法规定上的不足。人身自由权与身体权本质上属于物质性人格权范畴。建议将这两个条文对应宪法第37条规定“人身自由”的内容,整合为“人身自由权”并与“身体权”独立成章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