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几年来,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其工作条件差、流动性强、失业率高等问题,农民工的权益普遍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本文通过阐述农民工的现状,鼓励建立农民工集体谈判机制,增强农民工的谈判力,以此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简介:国有企业的集体谈判,与其他企业不尽相同。探讨国有企业集体谈判的实质、必要性和特点,对于国有企业集体谈判的科学操作,大有益处。一、国有企业集体谈判的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台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出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签订集体合同是集体谈判成功的结果。集体谈判也可能破裂,但在大多数场合会哎功,因为成功对谈判双方都有利,破裂对双方都不利。从因果关系上说,先有集体谈判,然后才签订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