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元规制理论发端于英美,德国将其引入社会性规制中,发展出了一套独特的理论体系,在发达的法教义学体系的映射下,其特色有别于他国的规制理论。元规制体现为双层套嵌结构,社会自我规制和政府后设规制的冲突与协调弥彰,先设的规范框架为整个规制结构筑起一张兜底大网,既能激发社会自我规制的活力,又能以政府规制的力量保证社会自我规制的效果。德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元规制自有其殊相,与食品行业的特殊性、食品信息的敏感性、消费者权益的受保护程度有关,责任划分理论为食品安全治理责任的划分和公共任务的分野提供了智识工具,欧盟和德国国内法层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规范为食品规制设置了规制基础,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作为自我规制的典型已深植于食品企业内部。但元规制由于结构上的局限,也存在不少问题,同时与其他规制现象相联结,更多时候表现为复合形态,所以变得尤为复杂,需要学界给予更多关注。
简介: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和非结构性等特质,因此,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强调统一性、协调性与整体性。尽管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处于不断变革调整中,监管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碎片化"样态,成为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渊薮。这种现实样态,表现为责任理念的碎片化、资源配置的碎片化、监管主体的碎片化、体制改革的碎片化等。从这种样态形成的内在机理看,合作精神的缺失、监管路径依赖、软预算约束,以及官僚体制的封闭性等因素,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碎片化的再生产。防治食品安全监管的碎片化,需要引入整体性治理的基本思路与理论框架,从推进责任理念的修正与培育、监管主体的调适与整合、监管机制的再造与运用、治理结构的优化与重塑等方面下功夫,以落实食品安全的善治目标与"健康中国战略"的政治图景。
简介: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2018年3月,包含市场综合监管在内的总体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序幕已徐徐拉开。但综合监管的本质含义是什么、中国市场综合监管的方向在哪儿?这些仍是值得探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综合监管的历史演进和监管架构方面的实证分析,提出我国在施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时,应当逐步摒弃政府直接全面监管的传统思维,加强市场综合监管的立法保障,建立融合多方力量参与的监管体制,培育注重预防且定位科学的监管理念,创新包含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新兴科技手段的监管方式,并以信用为基础确立准确分类的监管模式,以期达到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良好效果。
简介:我国各地法院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出现了诸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由此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立法存在错误、文义不清、功能定位失准之弊,且与侵权责任法等周边制度协调不畅。从根本上讲,这是保障经济法义务履行时对民事责任机制过度依赖所致。所以,应将其立法目标矫正到改善经营行为上,改正司法解释中关于知假买假的立法错误,将入责所违反的安全标准限定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损失”、销售者“明知”、标签和说明书影响安全的含义和认定标准,依比例原则将惩罚性赔偿改造为可弹性适用的规则,创新有利于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压力扩及所有类型经营者的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