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西汉王朝通过武器上、思想上、制度上的深刻批判与理念上的反思,比较彻底地清除了秦朝暴政的影响,从而促进了治国理论的变革和重构。它不仅摒弃了秦朝“任法弃礼”的误国理论,而且构建了以儒家学说为母体、以道家学说为基袖、以法家学说为完善手段、以阴阳家学说为强化武器的综合治世的庞大理论体系,为西汉法制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而当时的批判反思与理论构建的直接成果,就体现在汉文帝雅纳张释之谏言,最终对犯跸者作出合法而又合理的判决;同时又表现为汉文景帝实施刑制改革,以身体刑替代肉刑,以劳役刑替代肉刑的文明改革等。进而出现了西汉法制文明的生成与持续发展的局面。
简介:寺田浩明对中国传统法进行总结,提出了“非规则型法”的概念。这一概念与西方“规则型法”相对,从法内部视角出发,揭示出中国司法的普遍主义理念,归纳了中国法的整体共性。基于“非规则型法”的类型化指向反观西方,其规则型法的适用也存在不少“非规则型”的要素,可见其概念本身具有一定局限性。从求异和求同两种思维取向下进一步追问,则中国法“重刑轻民”、法律共同体缺失、特定“信念、神话或意识形态”作为法正统性基础的成因,以及西方的疑难案件处理方式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非规则型法”概念固然存在以西方为标准参照、“非此即彼”的两分局限,但仍充分展示了在多元立场下重新认知非西方法律传统的积极努力和探索方向。
简介:当前,我国风险规制领域公众参与正处在参与不足与参与过度的困境,这实则暴露出风险规制公众参与的形式化。针对这一问题,主流法律学者主张应当通过利益组织化建构所谓的公众参与利益代表模式来解决公众参与形式化的问题。从理论渊源上考察,公众参与的利益代表模式遵循多元主义的政治哲学传统,强调通过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竞争、博弈来对风险规制决策施加影响。然而,这种公众参与模式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在现代社会中,民主的实质是协商论辩而非对抗妥协,因此在风险规制参与模式上应当向协商转向,建构一种以协商民主为理论基础的风险规制公众参与模式,借由多元主体的协商对话来强化公众参与,克服公众参与的形式化,最终塑造风险规制决策的正当性。
简介:涉及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权羁问题,现有的“作品观”只是源自一种片面的利益诉求,无法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人工智能程序的著作权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利益之间下具有从属性。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内在生成机理来考察,其并下符合对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和“创作意图”的内涵,贸然将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纳入著作权制度体系,会破坏其内在统一性与合理性。对于对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保护,应跳出“作品观”的解决思路,在现行民事利益的框架下,基于合同规则对其在市场行为中产生的积极使用收益给予保护,基于责任规则对其利益破坏者主张救济利益而获得事后补偿。
简介:上世纪50年代初期,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将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组织起来而管理本居住区域内的公共事务,立法遂将其明确定性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因我国行政机关设至于街道上,大量的城镇基层行政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现实中往往委托居民委员会代为行政,遂具有了行政化特性,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快速发展,居民委员会承担的行政事务越来越多,行政化特色愈加严重,同时,城镇基层社会中又出现了诸多团体组织,且均管理原来的部分公共事务,此种情形必然与其形成了冲突,为此,我国又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社区建设。当然,社区建设中不仅设立了独立承担行政事务的社区工作站,又以居民个人和团体组织为基础而构建了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委员会,此实践经验往往有效避免了居民委员会的弊端,值得未来立法借鉴。
简介:法律在促进企业经济活力与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之间,如果偏重于后者,按照传统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从严规制劳务派遣活动,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现行立法以贯彻"三性"原则为目标限缩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以落实"同工同酬"待遇保护被派遣劳工的工资权益,以"共同雇主"理念下的连带责任承担来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均有失妥当。法律规制手段的选择,应将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准入作为重点,完善对劳务派遣活动的有效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应正确看待用工单位对派遣用工的弹性化需求与派遣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不能把传统劳动法对工厂制下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护体系无差别地移植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不能擅自扩大"共同雇主"的范围以加重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