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长期居住或经营生产,形成了一种稳定的居住状态和生产经营状态。商事经营者在房屋上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或者在房屋装修、店铺宣传、客源积累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若不对出租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必定会导致一些出租人在利益驱动下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出租权,使承租人利益受损。随着房屋租赁市场交易更加频繁,为保证承租人居住的稳定或前期的资源投入不被浪费, 2020年 5月 28日通过的《民法典》,正式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简介:摘要:《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基于该法律依据,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选择行使优先受偿权。该项权利属于费用型担保权,是具有物权性质的法定优先权,有利于保障参建人员工资和保护物化工程中材料款的价值。但目前部分发包人在向银行融资时,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对于这一情况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基于此,本文主要结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影响,分析现阶段出现的争议,并探究承包人允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价款债权效力,重点讨论该权利放弃的相对正当性和限制,旨在为进一步加强对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认识。
简介: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或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的部分,因此在由建设工程产生的各类权利中,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应当优先受偿,这也是立法目的所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的效力,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究竟属于哪一种权利,是抵押权还是留置权,抑或是其他种类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理论上存在许多争议,而对于其法律属性的认定是解决其他理论争议的基础,目前理论界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认定主要存在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以及法定优先权说三种争议观点。
简介:【摘要】一直以来,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颇受争议。本文中,笔者首先界定“实际施工人”的具体内涵,紧接着论述实际施工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法理论基础,并在最后提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加以严格的限制,已达到利益保护的平衡。
简介:摘要:《民法典》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这一权利的确立在法学界内出现较大的争议,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承购人对预售商品房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对优先次序的确定。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如何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等。由此,本文主要基于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观点及法律性质,分析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次序,探究该项权利的成立要件,并论述承包人正确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最后基于民法角度针对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讨论。旨在为相关理论研究以及实务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