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0月22日《中国税务报》刊登的《“税务稽查通知书”应改成“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文提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向纳税人出示的“税务稽查通知书”,不符合《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要求,应更改为“税务检查通知书”,笔者认为该文的观点有失偏颇。在此,笔者浅述一下对“稽查”和“检查”的拙见。首先,从税法上看,“稽查”和“检查”都是税收的法定使用词语。新《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里,“稽查”是第一次在《征管法》中予以明确,同时,也是对“稽查”的法定。“检查”一词在《征管法》中第五十四条以后的诸多条款中更是频繁使用,可见,二者在
简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如下案例:甲拥有一块100m2的土地使用权,意与乙共同建造一栋容积率为500%,总造价为36万元、各层面积均相等的五层楼房,其中第一、二层为框架式结构,第三、四。五层为砖混结构,柜架结构与砖混结构的单位市价比为1.5:1。为此,双方约定:乙出资26万元,甲除提供上述100In’土地使用权外,另出资10万元,房屋建成后,乙拥有第一、二层房屋产权,甲拥有第三、四、五层房屋产权。根据税收有关规定,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均发生了交易行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为代价,换回了部分房屋;提供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