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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长期以来,在刑法解释过程中,各解释方法均是平行而论且择一采用,但是以何解释方法之结论为司法之准据让人费解,此问题也难免导致刑事司法任意。究其原因,刑法学界迄今并未构建起教义学意义上刑法解释方法体系,该方法论体系之建构无疑会有助于限制刑法解释结论任意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论解释为主干,并以目的论解释为核心开展前述体系构建是一种初步尝试。首先,目的论解释方法是为实现刑法之目的,因此该解释方法应位于各解释方法之首,但是何为刑法目的还有进一步检讨必要。其次,目的论解释实有予以限定之必要,这有赖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运用。最后,刑法解释方法体系建构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可以达成。

  • 标签: 刑法解释方法 体系建构 目的论解释 刑法目的 限定
  • 简介:“强制采样”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无明确规定,立法只规定了“人身检查”制度,然而违背当事人意愿提取人身检材现象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实证考查发现:立法相对滞后造成了强制采样权力运作不当,执法人员采样适用程序做法不一。通过比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刑事诉讼中相关制度在分类、程序与做法、发动要件等方面的差异,发现我国强制采样处分分类笼统、启动条件宽泛、审批环节阀如,强制采样所获之鉴定意见却普遍被采纳。我国强制采样之完善必须实现“发现真实”“人权保障”价值平衡,实现强制采样行为必要控制,实现“鉴定客体化”向“鉴定主体化”地位转变。

  • 标签: 强制采样 人身检查 检材提取 实证 比较
  • 简介:在判断单位中自然人行为是构成自然人犯罪还是构成单位犯罪时,首先要考虑是,自然人意志是否上升为了单位意志,当单位犯意存在时,才能肯定单位犯罪成立。单位犯意探索,应始终围绕着“单位成员单位活动性质相对独立决策权”这一主线,只有合法地行使该权力做出决定,才能上升为单位犯意。具体而言,单位犯意成形式可以分为如下两种:(1)经单位活动性质有相对独立决策权部门个人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具有该权力及其权限范围具体职能划分为判断标准;(2)单位成员经单位活动性质有相对独立决策权部门个人同意做出决定。

  • 标签: 单位犯意 形成形式 概括授权 职务范围 决策权
  • 简介:协商性司法是基于对抗性刑事司法局限性而产生一种诉讼机制。控辩双方旨在通过对话、协商、妥协实现纠纷有效解决,其核心理念为理性协商。协商性司法有多种制度体现,在不同国家也各具特色。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美国辩诉交易、德国自白协商及法国刑事和解制度,探究司法协商机制存在理论基础及蕴含价值理念,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作出简要评析。

  • 标签: 司法协商 辩诉交易 自白协商 刑事和解
  • 简介:就法律传统而言,大陆法系相关制度我国影响颇深,我国之排异性小、吸收度强。围绕刑事简易程序设置,大陆法系各国普遍适用处罚令及类似程序,借以消化了占比很大轻微刑事案件,为我国正在推进速裁程序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与镜鉴。本文重点研究了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处罚令制度在适用范围、程序启动、案件处理方面的特点,对照出与我国速裁程序差别。同时观察我国速裁试点情况,厘清速裁程序之完善应更加强调效率为价值取向,紧紧围绕这一目标提出了改进措施,如扩大适用案件范围、取消庭审改为书面审、实行一审终审、加大监禁刑适用比例等。

  • 标签: 刑事速裁程序 处罚令制度 诉讼效率 刑事简易程序
  • 简介:犯罪主观要件证明,作为一个程序与实体法交错问题,长久以来被学界所忽视。犯罪主观要件证明虽然很多可以借助推理、推论来完成,但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控方却很难完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推定。推定通过直接认定事实,可以节省证明成本,并减轻控方证明责任。刑事实体法上对于犯罪主观要件规定,应当考虑到证明难度设立一些必要推定,同时规定一些要求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情形,以利于程序上公平而合理地完成证明任务。

  • 标签: 犯罪主观要件 证明 推理 推论 推定 证明责任
  • 简介:在批判学中,后现代主义、后基础主义、后结构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新犯罪学法,都对犯罪学发展产生影响,但女权主义者犯罪学是个例外,其坚持参与主流社会运动,以至参与到后基础主义所摆出理论挑战行动中。而后基础主义者理论框架能够帮助我们开拓批判新空间,产生促进社会进步团结力量,其挑战传统犯罪学观点揭示了权力某种运作形式,甚至从既估量消极后果又估量能动作用方式上去理解权力,从而形成了权力运行方式多样性并提供了正确鉴别方法。犯罪学研究及其学科建设也与政治有关,甚至包括文化影响,尤其是一个进步犯罪学不可能不与民主、公正、人权有关。

  • 标签: 批判犯罪学 后现代主义 后基础主义 新犯罪学 女权主义者犯罪学
  • 简介:自2000年以来,法国刑事诉讼便进入一段前所未有的动荡期。正是在这一背景,乌特罗案件将法国审前程序改革推向台前,并直接导致了2007年3月5日《强化刑事程序平衡颁布。从内容上看,改革主要围绕三大主轴,即保障自由为主轴先行羁押制度改革、发现真实为主轴预审程序改革以及提高效率为主轴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法国立法者初衷是在刑事诉讼中建构某种“平衡”,这大抵也反映了法国近十余年来(从1993年起)立法改革发展脉络。但“平衡”却未必是刑事程序改革最佳逻辑起点。

  • 标签: 法国 审前程序 《强化刑事程序平衡法》
  • 简介:枉法仲裁罪设立是有利有弊、且基本上利大于弊,但利弊之争并非问题关键所在。关于枉法仲裁罪争议,最关键问题还是在仲裁性质上。运用仲裁性质两分法,可发现仲裁责任属于仲裁外部关系、应主要从司法性来考量。仲裁外部关系及其司法性,决定了枉法仲裁罪设立其本身是合理。运用比较可发现,枉法仲裁罪设立并非是尊重仲裁国际惯例违背,相反,这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性国际惯例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需要所采取合理具体措施。枉法仲裁罪设立在短期内仅有较小消极影响,而从长远来看,枉法仲裁罪存在不会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 标签: 枉法仲裁罪 仲裁性质两分法 比较法
  • 简介:现行刑事诉讼架构中广泛存在与纠纷解决相关制度与实践对传统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构成了挑战。回应挑战途径是将纠纷解决提升为刑事诉讼目的。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基础存在于现行刑事诉讼中“加害人/被害人”结构性主线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目的所有刑事诉讼利益相关者处境改善之中。在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中,纠纷解决应当通过正当程序予以实现,并原则上查明事实真相为基础。

  • 标签: 刑事诉讼目的 纠纷解决 被害人/加害人关系 正当程序 查明事实真相
  • 简介:人类对于汽车发明大量投入使用是交通现代化标志性象征。然而,正像任何科学成果发明都具有“双刃剑”属性一样,汽车为主要代表现代交通肇事犯罪像癌症一样弥漫于现代社会之中,在我国尤甚。其中肇事者因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又占相当大比例,

  • 标签: 交通肇事犯罪 逻辑分析 刑法规范 实证分析 心理事实 交通现代化
  • 简介:刑罚无疑具有预防犯罪价值,这种价值体现在犯罪人作案前刑罚风险主观估计,而犯罪人自身刑罚认知上偏差,会影响刑罚预防价值发挥。传统上,青少年犯罪常被认为是一种“不计后果”犯罪,其实犯罪青少年刑罚风险感知、判断并不弱于其他犯罪人,刑罚青少年犯罪仍有重要预防作用,只不过其作用大小因犯罪青少年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有所差异。另外,一些相关因素,也造成了刑罚部分犯罪青少年预防作用“缺失”。

  • 标签: 青少年犯罪 刑罚 犯罪预防
  • 简介:丧服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礼制封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刑事影响很大。服制是刑事中定罪量刑前提重要标准,服制案件处理主要从亲属关系远近出发,“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就是以尊犯卑,处罚很轻甚至免除处罚;而以卑犯尊则处罚很重。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引礼入、礼法结合重要体现,充分反映了封建法律维护尊卑等级秩序主要特征儒家化、伦理化色彩。

  • 标签: 丧服制度 亲属相犯 亲属相盗 亲属人命 亲属犯奸
  • 简介:为检验轻刑化趋势犯罪态势之间关系,应当准确把握j巳罪态势内部构造。当前数据显示犯罪态势特点是犯罪率有明显增长,犯罪率增长主要体现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过失犯罪等犯罪呈上升趋势,但是同时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呈下降趋势、重刑率监禁刑率也呈下降趋势,总刑罚量得到适度控制,这意味着轻刑化趋势与犯罪态势是内在平衡

  • 标签: 轻刑化 犯罪态势 内在平衡
  • 简介: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意见北京市检察学会,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去年,我们联合召开了有关刑诉法修改意见研讨会,与会代表就刑诉法修改提出了如下主要意见:一、无罪推定不宜作为刑诉法原则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均不符合认识规律,都是主观唯心主义产物。因为他...

  • 标签: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 无罪推定 当事人主义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贿赂案件
  • 简介:链式初查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对于传统初查工作系统总结大胆探索,由三个纵向发展体系、六个环环相扣横向工作步骤穿插其中,所构成一套系统、稳定、快速、便捷初查方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梳理案件脉络走向上提供了极大帮助,对案件突破也起到了相当明显助推作用。

  • 标签: 链式初查 规律 框架体系 科学演变
  • 简介:<正>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彭冲副委员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刘复之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两个报告都提出要抓紧制定一部反贪污贿赂,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赞同。充分认识制定反贪污贿赂必要性,研究反贪污贿赂总体思路框架,反贪污贿赂立法起草研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反贪污贿赂法 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廉政建设 贪污贿赂行为 总体思路
  • 简介:通过梳理刑法中潜藏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以及毒品再犯价值属性可以发现,有关司法解释中毒品再犯规定违反了再犯制度设立初衷,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干扰了既存再次犯罪评价体系逻辑平衡,更反映出司法解释毒品再犯功能性误读。毒品再犯规定,只是为了填补“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后”这一累犯制度留下评价空白,而不能将其适用范围前置到判决宣告之时,为此需要对“被判过刑”进行重新解释,并且应当禁止“累犯加重”或者“再犯加重”做法。

  • 标签: 累犯 毒品再犯 重复评价 再次犯罪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