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解释中毒品再犯规则的批判性思考——以刑法中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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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梳理刑法中潜藏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以及毒品再犯的价值属性可以发现,有关司法解释中的毒品再犯规定违反了再犯制度设立的初衷,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干扰了既存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的逻辑平衡,更反映出司法解释对毒品再犯的功能性误读。毒品再犯的规定,只是为了填补“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后”这一累犯制度留下的评价空白,而不能将其适用范围前置到判决宣告之时,为此需要对“被判过刑”进行重新解释,并且应当禁止“累犯加重”或者“再犯加重”的做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年9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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