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振兴、郭登科在《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发表的《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探讨,该文主要内容摘要如下: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法理是:法律赋予法人以独立人格建立了以法人为中心的出资者和债权人两大群体之间平衡的权益体系,在法人制度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但实践中出现的滥用法人人格的种种行为,使得法人人格得以确立与运行的法律支点发生位移,使得法人作为独立人格的内在要素受到毁损或纸灭,从而使得法人制度框架下的出资人群体与债权人群体之间的平衡权益格局发生了倾斜与离异,而修正这一失衡的公平权益体系必须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简介:固守法人概念、变革法人分类模式是我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重要特点。其中,固守法人概念既是历史传承使然,亦是建立完整法人制度逻辑起点的需要。它蕴含的法律方法论的综合,是变革法人分类模式合理性分析的工具。《民法总则》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模式,具有完整的归纳与演绎的逻辑思维过程,传承了《民法通则》分类方法的基本思路,集合了30年来我国法人理论、立法和司法融会贯通的法律成果;而特别法人的一般性规定则是巧妙和睿智的安排。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蕴含在《民法总则》的条款里,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模式是当下之最佳选择,其发展演变的趋势是更新涵义的社团与财团分类模式的采用。
简介:法人制度是民法中最为深邃和繁复的制度之一。人类自古皆结成团体而生存,但其团体享有法律上之主体地位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年月,法人就是确认这一地位的重要法律形态和规制,并已成为法治社会中最具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律现象。但是新中国真正承认和确立法人制度尚不到二十年,其间又正值国家处于重大变革时间,故其制度的总体设计和具体规制均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近年来,民商法学界对法人理论的研究有着很高的热情,也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和成果。这些研究不但学术观点纷繁异呈,而且颇多真知灼见,亦有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本文在综合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法人人格、分类,法人机关、责任等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