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案情:已经快下午六点了,李某又像往常一样蹬上那辆陪伴她风风雨雨的自行车下乡去检查工作。当行至一偏僻的山路,突然从山上跳出一男子,拦住李某,企图抢车。李某环顾四周旷无人烟,又天近黄昏,便对这名男子说:"车你拿走吧,不要伤害我!"男子同意了便上前推车。这时,李又说:"能否把车上的气筒还我,那是借别人的,必须要还给人家啊。"男子想了一下也答应了。李就开始动手卸气筒。这时,这名男子也弯下身子检查车况,正好背对着李某,于是李灵机一动,用气筒朝男子的后脑猛击一下,将其打昏,赶忙骑车到附近报案。当李某来到最近的一个屯子时,整个屯子一片漆黑,只有一户人家从门缝露出一线灯
简介:根据本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一家航空公司出票并实际承运部分航程、另一家航空公司实际承运另一部分航程的航空旅客运输.该两家航空公司并非航空法上的连续运输关系。旅客追究实际承运人所承运航程的责任时。可以选择起诉对象。被起诉的一家航空公司申请追加另一家航空公司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的便捷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旅客支付了足额票款,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航空公司当然也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其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旅行手续。根据《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款规定,航空公司不尽此项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