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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个结果
  • 简介:本文主要从对能源网和铁路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网络准入和网络使用费的监管方法、激励性规制以及救济途径几个方面介绍了欧洲与德国能源和铁路改革的情况。能源和铁路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相关的法律规制对于保障安全、高效的基础设施服务至关重要。网络使用费的监管应当以有效成本为导向并且由成本监管向激励性规制过渡。对于过高的网络使用费,除了公共执行,用户还可以通过私人执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 标签: 网络使用费 激励性规制 私人执行
  • 简介:当下民间金融从互助型融资到多元化金融的转向,使得硬层面的民间金融规制弊端愈发凸显,并因立法严格管制和司法适用错位而形成诸多掣肘。通过运用习惯、契约以及社会内部声誉压力等合约执行机制,软法规制已然在民间金融治理体系中扮演重要作用,其正当性在于透明性与裁量性带来的规制弹性,而内含的自治范式又能满足高度差异化的规制诉求。在这种软法规制基础上衍生的民间金融'合作规制'新模式,既寻求国家法律的适当干预以纠正私人治理下的市场失灵,也重视私人关系下非公共机构的自治安排,以摆脱'国家—控制'范式僵化形成的国家监管失灵。

  • 标签: 民间金融 规制失灵 软法规制 合作规制
  • 简介:19世纪末的法国法学界同时见证了两项学术史的重要改变:自然法学迎来了复兴,史学也成了法学院的一门重要学科。两种学术倾向同时在此时发展并非偶然。面对“社会科学批判”和“社会批判”的法学亟需一种可以处理社会发展经验的研究方法。史学的研究范式恰好因为对变化和发展性的强调而得以满足此种要求。而且史学又因为其研究的是过去的法律,所以符合法学作为规范科学的特性。史学展现的法律发展性促使一种强调内容可变性的自然法理论得以发展。自然法学家也通过对法史学论据的使用为多元主义的法律渊源理论背书,并强调在多种法律渊源之间进行选择和解释需要以自然为指导。但他们所主张的自然并非独立于特定的意识形态倾向。此时的自然内核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它恰恰形成了对社会科学批判和社会学批判的回应。

  • 标签: 自然法 法史学 第三共和 法学教育 社会科学
  • 简介:《经济论丛》(EconomicLawReview,ELR)是由著名经济法学家漆多俊教授创办的专业性法学集刊,自1998年创刊迄今已连续出版30卷。《经济论丛》主要刊载经济法学理论与实践前沿原创研究成果,设有经济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国家投资经营等常规栏目,以及热点专题、域外动态等栏目。一、本刊热忱欢迎海内外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惠寄有关经

  • 标签: 经济法论丛 论丛稿约
  • 简介:《经济论丛》(EconomicLawReview,ELR)是由著名经济法学家漆多俊教授创办的专业性法学集刊,自1998年创刊迄今已连续出版29卷。《经济论丛》主要刊载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前沿的原创研究成果,设有经济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国家投资经营等常设栏目,以及热点专

  • 标签: 经济法论丛 论丛稿约
  • 简介:程序在内部有着四个向度的张力,分别是交往向度张力、认知向度张力、空间向度张力和时间向度张力。这四个向度张力的存在,使得程序各项制度的功能失灵,进而又减损了司法权威,导致司法解纷的目的落空。但是这四个向度的张力乃是程序天生的不可避免的内在张力,实际上也是程序和程序法理论发展变迁的动力源泉,因此不可能在一般意义上得到彻底消解。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就所遭遇到的具体的张力逐个消解。而消解个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的张力的路径,乃是程序中自带的程序性商谈机制。为保障程序性商谈机制顺利运行,又须在制度上确保程序参与者之商谈行为符合言语行为有效性要件的要求。就民事诉讼而言,目前较为重要的是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

  • 标签: 程序法 内在张力 法律商谈 法律规范
  •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立法冠以"试行"或"暂行"的名称,使试行和暂行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考察近40年的立法情况发现,试行与暂行"有试无验""有始无终"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在内容结构、制定程序、规范效力以及应用范围等方面与正式立法没有显著区别,故有人否定试行和暂行存在的必要性。鉴于我国改革试验的渐进主义路径及其地方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在"重大改革于有据"的法治原则下,试行和暂行仍有存在意义和发展空间,但须加以完善,使其回归本位。作为试验立法,试行和暂行应只能为改革试验而制定,在总则中应明确规定试验目的和试验要求,在附则中应明确规定其与现行之间的适用关系及实施期限,并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渠道和评估程序,将试验成果及时转化为正式立法,妥善维护试行和暂行形成的社会关系或法律秩序。

  • 标签: 试验立法 试行法 暂行法 本位回归
  • 简介:(2013年经第八次修订,于2013年8月7日公布)第一编限制竞争行为第一章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及协同行为第一条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以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者产生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后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以及协同行为。第二条协议的豁免(1)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以及协同行为不适用第一条,如果协议、决议和协同行为有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或者有利于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同时,消费者能够适当地分享由此获得的利益,而且:

  • 标签: 反限制 德国反 限制竞争法
  • 简介:社会是建立在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虽然中国与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路径不同、理论逻辑不同,但都以解决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安定、巩固国家政权为客观依据,形成社会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调整内容,并构成社会的基本范畴。

  • 标签: 市场经济 社会法 社会安定
  • 简介:本文旨在对处理国际条约与中国法之间关系的规定提供一些建议。从《德国基本法》中的规定、德国学术界中有关处理国际和国内关系的意见出发,同时基于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上的实践,应当在中国的《立法》中增加一个新的条款。该条款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中的效力、该效力的开始时间、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位阶、国际条约的直接适用以及符合国际的解释问题。

  • 标签: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中国宪法 立法法改革 中德比较法
  • 简介:受“半统制半市场化”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传统金融刑法立法表现出了压制型的典型特征,其强调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维护,却相对忽视了对投资者利益的平等保护和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回应。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鼓励金融创新”的时代背景下,金融刑法立法应该从压制型的范式转换成回应型的范式。在立法层面,“回应型”金融刑法的具体实现,有赖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立场转变、秩序维护到个人利益保护的目的重塑、“冒进”到“理性”的技术矫正以及过度依赖到消极介入的功能修正。

  • 标签: 金融刑法 范式转换 压制型法 回应型法 立法实现
  • 简介:益的理论发展史,是与“权利侵害说”“财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反复争鸣,形成自身理论品质的历史;也是不断尝试,寻找具有完整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的历史;更是不断反思,珍视并恪守自由主义内涵的历史。益可以有力诠释社会损害性这一犯罪实质内涵概念,可以成为回答国家刑罚权发动之正当性的最优解的答案都来自于此,对法益理论继续发展的思考也来自于此。

  • 标签: 法益 社会损害性 体系超越 体系内在
  • 简介: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门实践性学问,需要在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中展现其解释力和生命力。本文以中国大陆地区的财产权制度和实践为观察背景。在概要说明财产权制度的经济学维度之后,笔者尝试对财产权的正当性(为什么要有财产权)、财产权的出现、财产权的分割、财产权的取得与流转,以及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等财产权问题的经济原理予以初步阐释,以期促进法律同行在分析我国财产法律制度时对其经济维度做更精细化的讨论。

  • 标签: 效率与公平 财产权的正当性 财产权的出现、分割与流转 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
  • 简介:益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益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益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益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益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益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益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

  • 标签: 法益保护 法益侵害 社会损害性 描述性 规范性 评价
  • 简介:我校为全国素负盛誉之唯一比较法律学院,教学方法自日求进步,故特译马斯莱因史丁氏之著作以为参考。马氏曾荣获马斯柏堪博士奖学金,本文为作者向该基金受托人,提出之第一次报告书,其内容系根据作者在职守二年之经验对“比较”一名词各方面之意义,阐明注释。——译者识。

  • 标签: “比较法” 教学方法 基金受托人 奖学金 报告书 作者
  • 简介:《刑事评论》(CriminalLawReview)是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由陈兴良教授主持的大型刑事法学类出版物。研究内容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刑事证据学、监狱法学等。

  • 标签: 刑事法学 征稿启事 评论 刑事诉讼法学 法治研究 刑事侦查学
  • 简介:立法的修改有益解决地方性法律对全国性法律的重复问题。但是,就最高立法机构所颁布的(狭义)法律而言,法律重复现象依然存在。法律重复可分为两类,即法律的整体重复和法律的条文重复。检察官和法官的"双胞胎"现象属于典型的法律整体重复,相同法条在不同法律中的穿越和非宪法性法律对法律权利和守法义务的宣誓则属于法律的条文重复。须予以正视的是,法律重复会带来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其产生的表象原因在于立法技术的粗陋,根本原因则在于不合理的立法惯例、特定的法律或权力观念。检察官和法官的双胞胎现象有必要引起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基于立法的统整性原则,两的合并实有必要。

  • 标签: 法律重复 检察官法 法官法 立法技术
  • 简介:罗马上的私犯首先是与公犯相对立的,是指侵犯个人利益的不法行为,而私犯与准私犯的对立提出是以债的发生根据的四分(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为前提的,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分别规定了四种私犯(盗窃、抢劫、损害和侵辱)和四种准私犯(法官枉法裁判行为、抛掷或倒泼行为、放置或悬挂行为和属员致害行为)。对于私犯与准私犯的分类标准,学者分歧多多,提出了各种学说,但无法达成共识。虽然这样,罗马上此种分类、体系及其争议,深深影响了西方国家的侵权,形成了近现代侵权的两大立法范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其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过错责任的原则以及一般条款等最核心要素无一不是此种影响的结果,我国侵权亦学习借鉴了其最终的理论发展成果。

  • 标签: 私犯 准私犯 侵权行为 准侵权行为 一般条款
  • 简介:普通的法官推翻先例或缺乏法律参考时会进行追溯性造,这在普通传统中是一种常见现象,并且也在学理上得到了支持。更为重要的是,追溯性造虽然兼具立法和司法的双重属性,但这种造行为却不会构成权力专断,因为先例制度中的诸多因素对其构成了制约。如果法治的宗旨是防止权力专断,那么追溯性造显然不会与法治相悖,因为它无法任性或专断地运用权力。随着"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普通中推翻先例引发的追溯性造问题也会在中国以新的面目出现,那么对普通中相关问题的讨论,也许能为我们提供些许启发,从而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 标签: 推翻先例 追溯性造法 专断司法 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