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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个结果
  • 简介:提存是一项特殊的公证业务。首先,提存制度是历史最为悠久的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其次,提存是办证程序极为复杂的公证业务,公证员要履行审查、出证、验收、保管、通知、送达及交付等多项职能,是典型的由公证机构主导的非讼法律业务,类似于法院的民事非讼程序。早在1995年5月,司法部就出台了《提存公证规则》,以规范提存业务的办证要件及办证程序.

  • 标签: 提存公证 质权人 公证处 修改完善
  • 简介:本文所称线上非授权支付,是指未经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银行卡信息,通过互联网渠道向资金存管机构发出支付指令,经由资金存管机构认证指令后划转资金,从而导致持卡人账户资金减少或信用透支额度增加的行为。随着互联网与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深度融合,由线上非授权支付产生的纠纷不断涌现,其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务中的热点。因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尚付阙如,不同经办法官受知识背景、个人经历的影响,对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分配乃至案件处理的价值取向等问题难免产生不同认识,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 标签: 授权 裁判规则 纠纷 法律适用问题 账户资金 支付结算业务
  • 简介:证据法是管控司法事实认定的规范体系,因此证据法的结构与事实认定主体的特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普通法系的证据法,即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很大程度上是陪审制发展的产物。陪审员被假设为不够理性的事实认定者,法官适用排除规则将某些具有危险性的证据阻隔在庭外,可以优化庭审信息环境,管控陪审员的裁决。但是陪审制在诞生之初是一种知情裁判模式,只有其演变为非知情裁判,陪审员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之后,证据排除规则才逐渐地生成。陪审员的一些非理性认知倾向,也被一些现代认知科学和实证研究确证,这说明了排除规则立法的必要性。陪审制所造就的二元式法庭结构,能够使排除规则这种管控方式有效地运行,这使排除规则立法具有可行性。在当代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证据法的陪审制基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 标签: 证据法 排除规则 陪审制 人民陪审员 司法改革
  • 简介:非法证据排除是证据规则的核心,能够约束司法行为的恣意性。尽管这项机制已经在我国现行规范层面得以确立,却仍有不尽周延的地方,还需要不断予以完善。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排除规则呈现出了与域外经验不甚一致的部分特征,如口供优先排除、多元主体参与、局部性排除等。究其根源,中国的法治建构不仅排除了自由主义思想的渗透,而且只是选择性地吸收了对抗体制,尤其是采用了一元化的审判格局。这些现象足以反映出本土法治资源的特征,符合经验逻辑的基本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在中国的未来命运,势必会具有鲜明的自我特色:一方面,排除手段不会成为实现证明规范化的唯一机制,而需要诉诸其他有效的补充方案:另一方面,排除时机的把握也能促进程序有效性的实现。

  • 标签: 非法证据排除 合法性审查 二元审判 中国特质 诉讼构造
  • 简介:寺田浩明对中国传统法进行总结,提出了“非规则型法”的概念。这一概念与西方“规则型法”相对,从法内部视角出发,揭示出中国司法的普遍主义理念,归纳了中国法的整体共性。基于“非规则型法”的类型化指向反观西方,其规则型法的适用也存在不少“非规则型”的要素,可见其概念本身具有一定局限性。从求异和求同两种思维取向下进一步追问,则中国法“重刑轻民”、法律共同体缺失、特定“信念、神话或意识形态”作为法正统性基础的成因,以及西方的疑难案件处理方式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非规则型法”概念固然存在以西方为标准参照、“非此即彼”的两分局限,但仍充分展示了在多元立场下重新认知非西方法律传统的积极努力和探索方向。

  • 标签: 非规则型法 中国法律传统 中西比较
  • 简介: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142条中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且基本形成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解释规则,完善整合了以往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对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该条更像是各种解释要素的堆砌,并没有做到完善系统.在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在照顾相对人的权益时,也应当顾及表意人.对于各个解释规则,在进行解释时要协调好他们之间的关系,使他们既做到相互检验,又能相互印证.

  • 标签: 民法总则 意思表示 解释规则
  • 简介:从生物尤其是动物生存发展的需求及其一般动作上看,护食、护土、护子是本能。在人类这里,'护'的东西更多元、更复杂,小心翼翼守住财物、确保权利安全是条件反射的思维和行动习惯。人性乃至所有生物性征中均带有侵犯的因素,不自觉的对秩序的破坏是正常现象,为使他人的侵犯和破坏力不及己,避免栖所、食物、财产等经历不必要的浪费和流失,或者为顺应特定的权威性安排。

  • 标签: 当事人 公证机构 公证人员
  • 简介:场景实然状态下不法原因给付的裁判案例:王某已婚,与未婚的李某签订同居协议,约定李某与其同居3年,支付李某100万元购买房屋,如李某违约,自愿退回100万元。李某在第三年期间不愿再和王某同居,王某以李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返还100万元。

  • 标签: 不法原因给付 规则体系 供给 实然状态 提起诉讼 同居
  • 简介:欧盟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了反倾销调查新规则修正条例,这次修改皆在强调中国市场存在着企业融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政府干预的市场扭曲现象,进而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到期后,仍然不认可中国符合欧盟要求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现拟通过WTO相关案例的分析对该新规则进行合规性研究,指出欧盟反倾销调查新规则使得已失效的“替代国”做法死灰复燃。面对欧盟贸易救济法律工具重整的新局面,中国应该冷静看待此次修改可能产生的影响,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时刻警惕非市场经济的其他替代方法,并在应诉中要求企业准确把握公认会计原则的使用规则

  • 标签: 欧盟反倾销调查新规则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 WTO规则一致性
  • 简介:近年来,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线上支付业务发展迅速,由此衍生银行卡网络盗刷案件频繁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面临诸多问题,其核心问题在于,基于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持卡人负有善管其银行卡及密码等义务,而银行则对储户资金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交易信息义务。但是,由于电子数据运用的难度,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很难证明持卡人及银行是否都尽了各自的义务。鉴于此,本文以审判实践素材为基础,根据线上支付的特征,结合支付的具体环节,提出了一个渐次的举证观点,即初步证明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卡密码泄露的证明适用'推定法则',线上支付是否本人或授权交易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笔者认为,这一证明模式对于解决线上支付案件举证与证明难度有一定的实践运用及理论探索价值。

  • 标签: 多层次证明规则 线上支付 电子数据 司法运用
  • 简介:在行政争议调解中,调解程序的保密性特质与行政活动的公开性要求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实践中,行政机关、法院等部门普遍拒绝对行政争议调解过程信息进行保密,这一做法会阻碍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坦率沟通,损害调解人的中立地位,并影响复议机关和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决,应予纠正。行政争议调解过程信息的保密性规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要将该信息作为法定的豁免公开信息,禁止任何调解参与主体披露该信息;二是当信息被非法披露后,禁止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信。我国现行立法并未确立行政争议调解过程信息的保密性规则,且此种缺陷无法通过法律解释得到完全弥补。未来制定相关立法时应规定保密条款,将其作为信息公开和卷宗阅览的例外规则。至于公众对行政争议调解活动透明性的需求,可通过公开调解协议的方式予以回应。

  • 标签: 行政争议调解 过程信息 保密 信息公开 卷宗阅览
  • 简介:临时仲裁尚未得到我国仲裁立法的认可,这对于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以及商事主体在国际经贸领域中的权益维护都有着一定的消极作用。《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制定的宗旨在于高效、公正解决两岸企业之间的经贸纠纷,为了更好实现其目标,应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具体可以在借鉴《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内容设计。

  • 标签: 《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临时仲裁 内容设计
  • 简介:我国2008年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此后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中正式确立一般反避税规则制度。但该制度的运行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核心要素不明,究竟是以经济实质原则为准还是以商业目的原则为准,抑或是二者需同时满足,我国税法未能做出明确规定。二是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其解释权为行政机关所掌握。行政机关以国库主义立场解释税法,成为实际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制造者,有侵害纳税人权益之虞。借鉴域外经验,我囯一般反避税规则应做如下完善。在实体上应确定以经济实质原则为唯一判断的“一元标准”。情况特殊时,纳税人可以主观要件——合理商业目的为豁免理由,但应建立严格程序标准并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法律渊源上,除完善一般反避税立法外,还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释税法的职能,以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为发展路径,限制行政机关的恣意解释。

  • 标签: 一般反避税 经济买质原则 商业利益 司法参与
  • 简介:对中国法院审查涉外提单并入租船合同的案件进行考察,揭示司法实践缺乏对法律选择结果逻辑推理的说理与阐释的问题。中国法律未就并入条款效力问题的准据法作出规定,理论界分歧较大,实践做法并不统一。通过总结提炼中国司法实践经验、对外国立法及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并入条款是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条款之一,对该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审查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应适用提单运输合同的准据法作为审查提单是否并入租船合同的准据法。《鹿特丹规则》第76条第2款应理解为以公约规定的方式并入到提单中的租船合同仲裁条款不受公约关于仲裁地的限制。

  • 标签: 并入条款 准据法 《鹿特丹规则》
  • 简介: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利于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但一直面临同案能否同判的现实质疑。从裁判者的思维路径来看,面对法律疑难时,求助于先例经验成为潜意识的思维倾向。故整体、稳定的司法经验,是消解法律适用分歧,平衡司法能动性与谦抑性的内修之法。因此,最高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并以'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作为其核心价值。然而,由于裁判者对指导案例的参照力、参照对象及功能认识模糊,最高院亦未对参照方式予以指引,指导案例在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且出现裁判规则大前提化、法律关系混淆、关键事实把握不准等误区。为形成规范化的参照技艺,本文以案例文本为研究起点,立足成文法语境,厘清指导案例的参照力、参照对象及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三阶段'的适用方法:一是发现阶段,以争议问题为导向,结合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归纳指导案例裁判规则;二是推理阶段,对裁判规则进行演绎解构,确定作为同案识别点的'关键事实',并运用类比技术判断两案关键事实能否适用相同的法律评价;三是验算阶段,回归规范语义脉络,运用情势权衡,对推理结论的适法性和适切性进行检验和评估,并针对适用效果偏差,对裁判规则进行调适与修正,使'个案智慧'转化为'类案经验'。

  • 标签: 个案 类案 指导性案例 审判经验 司法智慧
  • 简介:任何分类都有局限性,垄断协议的二分法也不例外。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间的区分不能形式化,由于在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灰色地带,横向和纵向协议这种简单划分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垄断协议行为,也不能反映所有垄断行为表象上体现出的违法行为性质。我国反垄断法在理论、实务和立法上均将二分法形式化,造成执法中的一些困境。轴辐协议便是一种游离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外的新型垄断协议,它有自身独特的结构、性质与认定方法。轴辐协议的出现应当引发我们对垄断协议二分法利弊的重新认识,并重新构建我国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则

  • 标签: 垄断协议 轴辐协议 二分法 违法性认定 规则再造
  • 简介:对于显失公平的制度构成,《民法总则》第151条采纳了“双重要件说”,还原了制度的原貌。由于新近出现弱化主观要件的倾向,为了发挥制度的规范功能,显失公平规则在未来的法律适用中应充分重视这种变化。鉴于显失公平规则之正当性在于自由价值与公平价值的相互协力,在解释论上应采取更具弹性评价的“动态体系论”。显失公平规则背后存在自治原理与给付均衡原理两大要素。在法律条文的解释上应充分结合其规范目的予以考察。在法律效果的评价上应重视自治原理与给付均衡原理的协动作用,通过两大要素协作与互补的作用机制灵活、弹性地适用显失公平规则,实现法效果的妥当性。

  • 标签: 显失公平 双重要件说 自治原理 给付均衡原理 动态体系论
  • 简介: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刑事诉讼中运用高科技手段收集证据、分析整理海量个人数据等无疑为相关机构提高侦查和办案效率带来了技术支持。为案件处理的需要,有时难免会利用国家公权力过度收集运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这可能会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造成冲突。在刑事诉讼中,不法搜检、扣留、截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限制,相应的侦查行为需要得到司法允许。因此,刑事诉讼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必须以法律为前提,正当诉求的制度才具有可行性。在高科技环境下,刑事诉讼领域的个人信息运用规则的与时俱进应该引起关注。

  • 标签: 高科技 刑事诉讼法 个人信息 运用规则
  • 简介:既判力被称为“诉讼理论的终结点”。但是我国立法中尚未引入既判力的概念,审判实践中对既判力存在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审判实践中有关既判力规则的争议涉及:既判力是否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即主观范围),是否仅限于判决主文(即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何时起算、有哪些适用范围、预约事实是否属于既判力范畴。究其原因,既判力规则适用不统一的直接原因在于立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浅层原因在于法官对规则的理解存在差异,深层原因源自学术研究中对既判力的探讨存在分歧。厘清学术分歧,选择符合现有立法精神、贴合审判实际的观点,有助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既判力规则,消除规则适用乱象。本文针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达成对既判力规则的统一认识做了初步探讨:国内立法应明确既判力的概念,同时允许既判力在适当范围内的适当扩张,事实的预决效力不属于既判力规则内容;此外,针对如何在审判程序中运用既判力规则,从立案、审理、裁判三阶段分别提出了相应建议。

  • 标签: 既判力 裁判文书 司法适用 审判实践 样本 民事
  • 简介:2017年6月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重复性供述进行了界定,并确立了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然而此种例外模式能否准确涵盖不正当讯问与重复性供述之间所有的阻断因素则不无疑问。因此,从司法实例出发,研究影响被询问人重复性供述任意性的因素,并通过两岸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比较,以完善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对防范冤错案无疑是有所裨益。

  • 标签: 重复性供述 证据能力 因果关系 阻断 台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