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中国法律界看起来热闹非凡——立法活动接二连三,司法改革步步推进,法学专著层出不穷,法学讲座场场爆满,法学界充分利用"依法治国"的主流话语策略迅速将法学变成一门"显学"。但是,不论学术界的反映还是老百姓的感受,法律总是那些硬邦邦、冷冰冰的条文,对学术进步和民众智识都殊少贡献。这在深层次上表现为:中国法学界缺少对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必要关注;没有自觉地检讨法学研究的前提;没有深入地分析社会科学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没有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动辄就提出"立法"建议,等等。总之,给人的感觉是中国法学界仍处在自说自话而自为自足的相对封闭状态之中。即使借鉴别的学科分析法律问题,仍有明显的亦步亦趋之势,很少能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最
简介:作为解释法律的理论,并非每个国家的法学方法论都一样。按照传统,在德国法中有四种解释标准。其中,文本这一解释标准被赋予了重要的意义。对于通常的法律解释来说法律专业语言中的词义更重要,与此相反,对于区分法律解释和法官造法来说,一般日常用语中词语的可能含义更加重要。刑法中禁止类推解释是十分有意义的。其(只能援引)文本进行解释的背后是这样一种立场:用这样的方法,公民可以抵御国家强权对自由的干涉,并且可以保障三权分立框架下议会的权力。事实上文义解释并不能实现这样的功能。上文中法学以及语言学上的论据说明了这一点,除了文本解释,体系解释、发生史解释以及目的解释也都很重要。首先要对此四种解释标准进行整体衡量,但在解释中还是要坚持从文本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