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有其局限,但是要对其作出恰当的描述和合理的解释并非易事。法律首先具有手段或工具上的局限。在许多方面,立法者试图所做的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结果。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更深层次的局限性,诸如法律在起源上受到传统的风俗习惯、宗教伦理和民族精神等的影响,这些民族文化的因素在早期常常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此外,由于人类智识和理性相对于复杂多变的现实世界(客观事实)所表现出来的有限性或缺陷,法律规范本身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局限性,例如内容上的主观价值判断或利益倾向,语言表达上的概括、抽象、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更重要的是,法律还受到原则上的限制,其中最著名的论述莫过于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StuartMill)的"伤害原则"。本文作者认为,就法律的局限问题作出思考并不是要否定法律和立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的位和积极作用,而是为了在这一过程中更好地运用法律这一人类理性的伟大发明服务于人类最良善的事业。
简介:在国际关系中是否存在超越国家确立、参与、同意的规则之外的标准与规范,是一个自现代国际关系产生之初就存在的争论。这种超越人定规则(实证法)的规范一般被称为自然法。从历史发展的实际经历与世界存续的理论逻辑而言,这种自然法不仅应当存在,而且也真实地存在过、存在着。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对于认识人类社会的演进规律,对于判断与规制国家的立场与行为,对于解释国家的兴衰命运,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在内容上并不是绝对的、固定不移的,而仅仅是相对的。它并不是一套精确的规律,而是一个相对的阂值;它随着时空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国际关系的总体结构和人们的认识进化而形成的观念集合;同时,它在实施的进程中也存在着柔性和时间延续的特征。然而,尽管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是一种相对的规则,也不能完全忽视它的存在,必须充分相信此种自然法即国际关系中的伦理道德的重要意义,才有可能摆正国家的位置,确立妥当的国际发展战略。
简介:本文从实证分析和法学评论的角度检讨了医疗过失责任法在预防医疗伤害等方面的局限性,讨论了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其他解决方案的可替代性,进而主张以病人安全立法克服这种局限性。实证研究方面,严酷的事实和科学的证明,均证实医疗过失责任法不具有预防医疗伤害的功能,而"责备"文化的形成则可解释这种局限性的根源。从理论法学和域外法的视野,深入检讨了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赔偿责任的局限性,客观地讨论了医疗损害是否应该实行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补偿。鉴于医疗领域实行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同样存在严重不足,文章介绍了丹麦、美国等国病人安全立法的情况,进而从七个方面设想了中国病人安全立法的制度安排。
简介: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领域,先贤们早年创立的犯罪构成"三阶层模式"是一种革命性的创举,由此犯罪被视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即该当性)、违法(即违法性)而有责(即有责性)的行为。这一创举对于近现代大陆法系乃至整个世界范围内刑事成文法的制定和犯罪成立理论具有奠基性的重大意义。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新中国政权建立后将民国时代已经生根落地、开花结果的大陆法系"三阶层模式"予以抛弃,移植了前苏联的"四要件模式"。而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当下中国刑法学又一次改信大陆法系的"三阶层模式",但"三阶层模式"同样存在着理论的不足和实践的障碍。因此,通过比较、鉴别和扬弃吸收,中国刑法领域完全可以重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过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的客观行为构成某一犯罪所应当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即只有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主观要件和体现客观行为的客观要件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主体的资格是犯罪构成得以成立的前提,而犯罪的主体身份则是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构成后的必然现象。
简介:《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已经实施,但其自身存在的若干技术性问题,使得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不容乐观。这些问题既有实体规则方面的,如非法言词证据内涵、外延不明确,对'二次自白'、'毒树之果'、重新取证问题缺乏规定;又有程序规则层面的,表现为辩方举证违法'难'、法庭启动调查程序'难',控方证明合法'易'以及因法庭裁决程序缺失导致审查程序被虚置。此外,在我国'一元制'的法庭审判结构下,非法证据信息对法官心证的'污染'难以被有效清除。上述任何一个问题都足以使排除规则在实施中大打折扣,甚至面临着整体被规避和被架空的危险,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简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02条明确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立法者将该罪列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是为了打击破坏殡葬管理制度与有伤社会风化的犯罪行为。根据传统的刑法学理论,犯罪客体是指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难看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客体是指被侵害的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关系。但对于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以为该罪的犯罪客体并非这么简单,应该还包括其它受侵犯的社会关系,本文拟从这一点以及怎样对它们提供民法上的救济来谈谈自己的拙见。一、尸体、法律意义上的物,物权三者之间
简介: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股强大力量,机构投资者愈发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的仰仗,被视为减少乃至消灭代理成本的有力武器。在应然的层面,由于其有财力持有大量股份、具有较高的退出成本和较低的合作成本,机构投资者可以有效改善公司治理。然而在实然层面,机构投资者的行动效果不佳,其原因可以被归结为"各种法律障碍"、"短视主义与利益冲突"、"政治压力与薪酬结构"。因此,只有全方位、及时、有成效的法律变革才能发挥机构投资者应有的作用。中国的机构投资者虽然具有与其美国同行不同的治理课题,但他们的行动方向、力量局限却非常相同,有鉴于此,我国未来也需要进行相似、甚至更多的法律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