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阿玛菲(Amalfi),现在是意大利南部坎帕尼亚大区的一个沿海城市,其南面是第勒尼安海。尽管她只是一个城市,但在中世纪时期,她却是一个独立的共和国,而且是当时意大利的"四个海洋共和国"之一。[1]为了解决海上贸易纠纷,大约在10世纪,阿玛菲在本市设立了海事法庭,此后又在意大利西西里岛和黎凡特的贸易定居点相继设立了这种法庭。为了指导这些法庭审理案件,大约在10世纪至11世纪开始将阿玛菲海事法庭的某些审判原则形成文字。[2]xiv现知最早提到《阿玛菲海法》这部法律的是1570年出版的那不勒斯王国海军司令福瑞西卡(MarinoFreccia)的一部著作,其中不仅提到了这部法律,而且还表示在那不勒斯王国仍在适用这部法律。其次是那不勒斯1782年出版的一部15世纪的意大利编年史(ItalianChronicles)汇编,该汇编的前言称,在14世纪,阿玛菲的乌尔索伯爵宫(PalaceoftheCountsofUrso)曾存有一部海法(aProthontineTableoftheSea)供市民抄写使用,他就有一份这部法律的副本,而且称,大约在14世纪末期,这部法律被阿玛菲总督(LordofAmalphi)温西洛斯(WenceslausofSanSeverino)带出宫外,从此这部法律的原件消失了。该编年史汇编的一部手抄本现保存在维也纳,其中就有这部由阿玛菲市民于1010年抄写的拉丁语《阿玛菲海法》。[2]xi-xiv这部法律是欧洲中世纪时期最早的一部海法典,它曾受到近代许多海商法专家的高度称赞。
简介:中世纪罗马法学研究主要表现为对发现的罗马法之规范性法律文本的注释、研究,以及针对罗马法展开的教育与教学.而得以保留下来的罗马法文献逐渐演化成为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期法律教育与教学的主要的权威文本,注释法学主要是注释法学家以罗马法文献为基础展开的解释、研究与教学.注释法学家使用的方法又是从中世纪经院哲学中学习与借鉴的方法,特别是同“旧逻辑”密切相关.罗马法文献内容与经院哲学方法又是中世纪的学术组织进行法律教育的重要的基础与工具.中世纪注释法学是由文献、方法与教育三位一体所构成的,彼此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因此,法律教义学之所以保有其活力或者韧性在于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所在.
简介:16世纪至17世纪兴起的国家理性并非反基督教、反理性、反良心的世俗产物,相反,它是中世纪基督教政治神学的延续和发展,其神学起源有三。第一,古老的基督教神学将人的理性和良心视为上帝理性和上帝旨意的接受者,并区分了正确理性(正确良心)与错误理性(错误良心),从而,前者被视为上帝化身。第二,基于古老的神学喻意"基督神秘身体",中世纪先后将教会和国家比喻为人体,其中,基督、教皇和世俗君主相继被视为头部,而主教、信众和臣民被视为手足,手足必须服从头部甚至为其牺牲。第三,神学中"混合人格"和"公共身份与私人身份"二分法,构成了中世纪"公共理性和私人理性"、"公共良心和私人良心"之区分的基础,而公共良心、公共理性优于私人良心、私人理性。正是以上述三个神学政治传统为依赖路径,集国家理性理论之大成者霍布斯,一方面将私人良心斥为错误良心、将私人理性斥为错误理性;另一方面将公共理性、公共良心等同于正确理性或正确良心,进而将其置换为国王或议会的理性,从而,在欧洲大陆被诟病的国家理性才达至近乎完美、精致的巅峰状态。
简介:自公元5世纪到公元10世纪的时间里,罗马法的权威完全失落了。但是,罗马法的实际作用并未完全消亡,法律学习也以辅助的形式在中世纪的学校中延续着。到11世纪末,罗马法"奇迹"般地复兴了,并且逐渐发展为欧洲各民族世俗生活的"共同法"。这种奇迹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12世纪发展起来的经院哲学提出了一种协调上帝意志与世俗理性之关系的自然法学说,从而为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世俗科学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在深受经院哲学影响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派那里,大量的法律素材经由各种辨证工具的处理或加工正在被赋予日益浓厚的理性色彩——它们为近代真正意义的法律科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3世纪以后,评注法学的研究逐渐促成了一个以罗马法为主体,并且融合了一些教会法和地方法的欧洲"共同法"体系的形成——它是一座自然法的宝藏,为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们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法渊、法律技术和几乎一切法律科学的素材。
简介:在前近代中国的地方官与幕友们所留下的文字记载中,讼师往往被描绘成是一群地痞流氓:他们教唆词讼,颠倒黑白,罔顾法律与道理,一心只以诉讼委托者和自己胜诉、获得利益为目标,甚至还可能背叛诉讼委托者。这种讼师形象的模式化刻画,也同样存在于当今的法制史研究者笔下。但对数十种讼师秘本的深入研究却发现,此类书籍中被连续不断地记录下的对于承办诉讼者与作成诉讼文书者的教诲、告诫与"伦理",例如重视情、理、法,不要帮助诬告,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而失德积恶等,甚至与官箴书有着相通之处,其所展示的是另一个不同的讼师形象。尽管这并不意味着讼师中的大多数是正人君子,但表明先前刻画的讼师形象失之片面。此外,本文还指出,与实际存在的法律相比,讼师秘本中所记载的法律十分贫乏,此类书籍始终是以传授诉讼文书的写作技巧为重点,而并不旨在教授法律;在讼师秘本中登场的讼师,无论是作为实际存在的讼师,还是作为虚构的讼师,都以有血有肉的不同形式表现了讼师秘本之教诲的某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