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基于对该概念的法解释学分析,家庭成员是以婚姻或血缘为联结纽带,并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则是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但共同居住于同一处所并形成情感、经济等方面紧密结合的人。认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应遵循实质相似性标准,即与相应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的内容上实质相似,但对该标准的把握不宜过于严苛,可适当低于对家庭成员的要求;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可免于适用该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情况表明:应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并将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展至未共同生活的前配偶。
简介:江南忆,最忆是杭州。今年5月11日至17日,我参加了浙江大学——河北省政协机关干部暨各市政协新任领导干部培训班(二期),美丽杭城、人文浙大给我留下了深刻而美好的回忆。在风景秀丽、历史悠久的浙大华家池校区五天的学习,接触到了前沿的知识,开启了新的思维,开拓了视野和格局,结识了新的朋友,也更增强了履职的责任
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做好民族工作,要靠好干部。他指出,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的各族干部与人才队伍,尤其是大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优秀干部,是更好更快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键性因素。一方面要注重在实践中特别是地方和基层一线实践中培养、锻炼和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切实加强少数民族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另一方面要继续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安排少数民族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民族干部院校进行培训,
简介:制度环境是农村留守家庭离散形成的外生变量,只有明确制度环境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农民的行动逻辑,从而更为理性地探寻农村留守家庭离散的制度根源。非均衡的制度环境不仅是城乡巨变的根源,更是农民离土离乡的动因。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与农村形成了巨大的鸿沟,社会化小农不得不遵从先在结构的安排走出土地、走向城市,但单向的城镇化使得农民难以实现举家迁移,农村形成了数量庞大的留守群体,大量农民家庭被迫离散。治理留守家庭离散要从制度入手,通过制度供给来改变"旧秩序"的不公平与落后,制度变迁方式由"帕累托改进"转向"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以"四化"同步战略为主线,推进举家迁移市民化与农村城镇化并重;政策制定更多地考虑家庭维度;增强公共政策的性别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终止留守家庭的非常态生存方式,让农民享受到体面、有尊严的劳动和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