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教师惩戒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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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教师惩戒权的思考

黎嘉欣 曹镧心 张怡瑾 陈俊琴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北碚 400700

湖南省娄底市一教师给学生下跪之事引发无数关注,两名同学上课下五子棋,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学生和老师发生了冲突,事后,在学生毫无诚意的道歉之后,老师却突然下跪。

随着各类教师侵权、伤害事件频频曝光以及教育“以人为本”理念的倡导,“赏识教育”“激励教育”等呼声甚高,甚至出现“无批评式教育”的论调。在日益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教师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稍有过格之举,就会遭到非议,沦为舆论的焦点。有人说教师下跪,跪掉了师尊,但也有人能看清该教师不是一个人在“下跪”,教师群体在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教育学生变得谨小慎微、唯唯诺诺。当学生太过淘气,靠语言上的管教丝毫没有用处时,我们该如何教育?这一跪的背后也让人思考当下社会对于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有多少法律依据和保证,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中无所适从。

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想管,怕侵权;不管,良心不安,师生关系严重失范。现实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在教育中,教师有多大的权力来教育管理学生?教师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到底如何使用惩戒权?教师的惩戒权何去何从?

  1. 教师惩戒权的界定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直到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在赏识教育兴起之后,教育惩戒更一度被认为是“反教育”、“落后的教育方式”的代名词,所以教师惩戒权更难以确立。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失范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以避免其再次发生,并促进其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利,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力量。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作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利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

  1. 我国惩戒权出现的问题

  1. 教师惩戒权的错用

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教育观念使大多数人对教师惩戒权产生了误解,将其简单等同于体罚;另-方面,现行教育政策法规并未提供明确的教师惩戒权依据,大多避而不谈,立法不足的同时伴随着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的缺乏,使教师惩戒权“有名无实”,导致其行使处于严重的无度状况,教师违法惩戒事件屡有发生。这两方面互相影响,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了教育生活的正常进行。

“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培养健康人格的一种教育方法。“体罚”以治人为目的,是一种造成学生肉体疼痛或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体罚不仅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更能伤害学生自尊,影响师生关系,会对学生一生产生消极影响。

惩戒与体罚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或心理。惩戒虽然表现为以惩罚为手段,但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是在学生的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能够迅速引起犯规学生的反省,从而马上改过、走向正途的教育措施,是警示他人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惩戒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而不是伤害学生。
2.教师惩戒权的不敢用

随着教育理念的更新,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形轻重和学生改错的态度,分级别赋予了教师不同惩戒权。明确规定了,如果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造成学生身心受到损害的,学校不得因此处理教师。这一条规则,让很多老师吃了一颗定心丸,也可以看出教育部门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和维护老师合法权益的决心。但有了政策的支持,明确了教师惩戒的力度和情况,也保护了教师实施正当惩戒的合法权益,教师为什么还是不敢惩戒学生?

随着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媒体的过度宣传, 社会总是偏向于学生,对教师惩戒一词产生误读。这些年以来,教师因为惩戒学生被学校和教育相关部门处理的事件层出不穷,在处理这些教师的时候,不会有人在意老师的出发点是好是坏,也没有人在意教师惩罚学生的力度轻重,只要是惩罚了学生,教师就会被处理。这种情况下就导致教师不敢惩戒学生,久而久之,对犯错误的学生抱着管不了、不想管和不敢管的态度。

另外,因为家长对孩子的溺爱,孩子们的成长可谓是顺风顺水,他们承受压力的能力是很低的。这两年,因为教师训斥或者惩罚学生而导致学生想不开发生意外的事件也是发生了多起。珠海12岁女孩跳楼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该名女生因为作业没写完,被老师训斥了几分钟并被老师用戒尺打了手。在老师离开教室后,该名女生直接冲出教室跳了下去。最后,这位女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种种事迹都是老师不敢惩戒学生的原因。

  1. 惩戒权的使用

惩戒权是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必须恰当运用的权力,只要洽淡使用,教师完全可以庄严地行使惩戒权。

  1. 惩戒要有依据:行使任何惩戒方式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实体要合法,程序也要合法,不违法,不侵权。而我国《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目前未有明确规定。当务之急,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惩戒要有合理的目的:要清楚实施惩戒的最终目的是教育,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惩戒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是为了学生更好的成长,使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旁逸斜出,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2. 惩戒方法要合理:以尊重为前提,避免给学生心理带来负面影响。比如,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教师尊重犯错学生的人格与尊严,尽可能地呵护其自尊,学生会感觉到教师的惩戒是对事不对人,从而乐于接受惩戒,进而乐于改正错误。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个性,因人而异。对性格内向、自尊心强的孩子,宜采用温和式的惩罚;对脾气暴躁、自我意识差的孩子宜采用严厉式的惩罚;对性格倔强、逆反心理强的孩子,宜采用谈心式的惩罚。

  3. 惩戒应告知原因:要把被惩戒事由、违反的校规或班规、相关证据等事先告诉被惩戒学生,并应给予充分的公开的辩论机会,公平、公正,不公开为例外。老师有举证责任,证据要充分,令人信服。学生对自己的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

  4. 惩戒要及时:一方面对学生错误的言行要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如果学生已经改过,老师要及时肯定,而不是一味惩戒,对于情绪激动的学生要先做教育工作,待情绪稳定后再进行惩戒。

  5. 教师心态要健全:一方面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老师的言行是表率作用,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关注,这无形中会给老师带来压力;另一方面,虽然我们国家在不断提倡素质教育,但实际上应试教育仍然是目前教育的主流,老师面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压力、面对学生升学的压力等等压力,难免出现急躁情绪。另外,现实生活的繁琐、程序化、低成就感、高消耗感以及问题学生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磨光教师身上的责任、热情甚至梦想,席卷而来的是对教师职业的倦怠和疲惫,甚至一定的心理问题。其结果很有可能是教师把他的消极情绪投射到他所教的学生身上,惩戒学生全凭个人好恶,或当做教师情绪不满的宣泄。

惩戒本身并没有错,人们只是反对惩罚过度。因此,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进行惩戒教育是必要的,但在具体实施中要把握好“度”。教育惩戒应体现现代法治精神,教师不要把惩戒当做体罚,要让学生感受到惩戒教育中蕴涵的平等、尊重和爱。

[参考文献]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教育科学出版社.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