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05年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三种方式,本文针对其第二种即“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公开发行进行具体分析,重点解读“特定对象”和“累计”两个关键性要素的内涵及相关问题,以期找到适应我国实际需要的实现方式。【关键词】公开发行特定对象累计一、提出问题(一)我国证券法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的规定为弥补1998年《证券法》未界定公开发行的缺陷,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①该款规定较修订前增加了对“公开发行”的内容界定,具体规定了构成我国证券公开发行的三种情况。
简介: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彻底实现证券无纸化,投资者手中不再持有实物证券,而是通过电子登记账户实现相关的证券权利。股票、公司债券等资本证券无纸化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了疑问,法律也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同时,《证券法》对于无纸化证券权利归属的标志、权利转移的生效要件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证券法》能否对无纸化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回应,值得期待。本文通过考察无纸化证券持有模式,明确投资者对电子账户记录享有财产权,肯定了无纸化证券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并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成功立法经验,对我国无纸化证券善意取得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简介: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的与证券交易的日益频繁,国际证券合作与交流更加紧密,跨境证券纠纷也不断增加。基于我们国家依法维护对本国境区内对外投资和市场秩序规范建设秩序与对外国投资者利益安全稳定原则的坚持双重现实考虑,我国对于此次新修发布或修订和完善新的区域法律文件《证券法》时还特意增设并规定完善了若干本域区境外中国投资者特别管辖条款。本文将是继续以瑞幸咖啡事件为故事切入点,深入总结分析了新的《证券法》规定的域际外行政管辖权法适用管辖规则内容与行政管辖范围。在参考借鉴世界他行国域区外行政管辖体系的现行规则制度与发展经验研究的结果基础上,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域外管辖制度,构建证券法域外管辖体系,加强我国在国际证券市场中的话语权。
简介:【摘要】本文基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从核准制与注册制优劣对比出发,结合创业板注册制推出的背景和目的,剖析创业板IPO规则变动,将其与科创板、主板进行简单对比,同时结合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尝试分析点评此次创业板注册制的创新改变和推行意义。
简介:摘要:2020年3月开始,国家开始全面推行以注册制为核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新《证券法》的实施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本文主要从新《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变化进行探究,为注册会计师提供适应新《证券法》方案。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规定的证券发行核准决定撤销权,可在发行核准决定存在瑕疵和核准后发行人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发行条件这两种情况下行使。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撤销应当限于证券发行之前。该撤销权行使的程序,也应依据上述两种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发行人核准后发生变化的情况,可适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程序,即目前所谓的会后事项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程序;对于发行核准决定存在瑕疵的情况,则撤销程序应当和行政处罚程序联合适用,只是基于不同的阶段而各有侧重。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已由试点推行转为全面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促使证券中介机构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使命更加艰巨,但客观上因未勤勉尽责而被追究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则更加凸显。新通过的《证券法》沿用了对外连带责任制度,但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未能明确中介机构的职责范围,进而导致在连带责任之外难以区分具体责任。同时,连带责任制度本身在适用证券侵权中也存在法理上的矛盾,并且其可能造成各责任主体在承担责任方面显失公平。因此,本文将根据各证券中介机构的功能与角色定位,提出以专业为中心来区分中介机构职责范围及相应的勤勉义务标准,在出现证违法违规情况下,倡导根据“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基本原则,对各类中介机构适用比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