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前获得律师帮助权的重要性在我国仍未得到真正的重视。事实上,赋予嫌疑人起诉前律师权既是制约侦查机关权力的需要,也是充分维护嫌疑人权利,确保嫌疑人自白自由的需要。尽管现今可以对侦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但其仍无法替代律师在场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律师权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起诉前嫌疑人律师权的内涵包括权利的告知、有为贫穷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有权放弃律师权的行使等内容。在美国法上,起诉前嫌疑人律师权的主张有明确性规制、视为主张规则和澄清规则三种。在起诉前嫌疑人主张律师权包含了律师权的主张等同于沉默权的主张、律师到场前应停止讯问以及权利的主张不限于本案件等多重效果。
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各地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坚持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的则认为重新办理多此一举,没有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依法变更为逮捕等其他强制实施。主要理由如下:
简介:湖北省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原老总被起诉 涉嫌大肆倒卖国家进口汽车配额证 ,涉案单位湖北省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大肆倒卖国家进口汽车配额证而牟取非法利益4200余万元,王俊涉嫌贪污40万元人民币及5000美金
简介:《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工作的一项内容,不能忽略。然而,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司法实践却不尽人意,甚至有的承办人不进行这项程序就提起公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主要是办案人员的观念问题以及缺乏相应的问责制度。在传统观念上,办案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是必不可少的,而与被害人会见则不是必须的。观念上的成因,必然有其根源。办案人之所以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执行到位,是因为害怕办错案、办假案。会见犯罪嫌疑人能够复核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