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影响下,许多企业被迫停工停产。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究竟如何履行, 确实是一个需要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务院人力资源部发布通知,在疫情期间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还需支付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工作报酬。尽管该通知体现了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但却过分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和法律责任,不利于疫情过后的复工复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背景下,学界对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尽心了广泛研究。
简介:问秦某多年来一直在我公司担任中层管理职位。去年年底,刚好赶上新一轮的劳动合同续签工作即将开始.老秦也是公司决定续签名单中的一员。当人力资源部向老秦发放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老秦表示自己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但前提是,公司应当同政府发布的工资上调机制一样.能够逐年调整薪酬以体现工资的上升趋势。说实话,老秦的要求确实让我们有点为难.企业的效益还不能达到每年上调员工薪酬的水平,况且即使要涨薪也需要按照每个员工当年度的表现和贡献等多重标准来衡量,不可能现在就将涨薪趋势固定在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经过讨论之后,公司拒绝了老秦的要求,合同续签的问题被暂时搁置至此,老秦又表示如果公司不同意逐年涨薪的续签条件。就必须支付他经济补偿金。
简介:所谓“中止说理”,一种是强制中止.另种是自愿中止。所谓“实践智慧”主要不指前者,而指后者。当然,实际情况往往居于二者之间。概略地说,问题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论理哲学的活动模式,通过辩论、讨论、对话方式进行,其中说理在原则上是不被中止的;第二个层面是意识形态的活动模式,通过博弈方式进行,其中说理是被强制中止的;第三个层面是实践哲学的活动模式,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其中说理是被自愿中止的。这里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弱自愿中止,就是搀杂了强制中止要件的自愿中止,以谈判(讨价还价)为模型;另种是强自愿中止,就是纯粹自愿中止,以协商(求同存异)为模型。